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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规辟行政诉讼有八忌
引用本文:潘玉珍.质量技术监督规辟行政诉讼有八忌[J].中国品牌与防伪,2005(4):33-34.
作者姓名:潘玉珍
作者单位:山东省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级工程师
摘    要:正确行使(《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接受司法部门和公众的监督,新形势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案件的合理、合法,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现根据弓l起诉讼的原因和行政执法工作注意的问题,把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失当而弓l起的行政诉讼,归纳为“八忌”。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工作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行政行为  《计量法》  执法职能  行政案件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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