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规辟行政诉讼有八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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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玉珍.质量技术监督规辟行政诉讼有八忌[J].中国品牌与防伪,2005(4):3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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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玉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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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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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行使(《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接受司法部门和公众的监督,新形势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保证行政案件的合理、合法,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现根据弓l起诉讼的原因和行政执法工作注意的问题,把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失当而弓l起的行政诉讼,归纳为“八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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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行政执法工作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行政行为 《计量法》 执法职能 行政案件 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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