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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的调查——以唐山辖区一财务公司为例
引用本文:张丽红,崔莘,杨春荣.对财务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的调查——以唐山辖区一财务公司为例[J].河北金融,2016(2):46-47.
作者姓名:张丽红  崔莘  杨春荣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河北唐山,063000
摘    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但由于财务公司相比银行机构在客户对象、业务模式方面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财务公司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否报送和如何报送存在疑问.本文在分析财务公司业务特征、资金结算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财务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所具有的特殊性,并就财务公司是否和如何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提出了相应观点.

关 键 词:反洗钱  财务公司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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