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要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孕妇死亡”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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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艾进.医疗机构要履行强制缔约义务——“孕妇死亡”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J].金卡工程,2009,13(8):13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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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艾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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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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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的悲剧之所以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未能正确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可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尤其是医疗机构在危重病人就医、急诊情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因此,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医疗机构要用生命权至上的理念来履行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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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机构 强制缔约 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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