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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范,“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以货币资金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方式对外投资,应当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记入当期收入。转让债券取得的价款或债券到期收回的本息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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