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畴,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5%调整为17%,税负明显增加。同时,为了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财税〔2013〕37号文附件3中,公布了试点期间融资租赁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利用"营改增"中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可进一步降低融资租赁出租方税负。  相似文献   

2.
2012年,上海率先实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从征收5%营业税变为按17%征收增值税,且实行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但在融资租赁行业中,“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存在实质差别。如何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完善政策和税收征管是应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3.
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不涉及增值税,相应的营业税金属于价内税,计入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单位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单位改征增值税。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价税分开的会计要求,入账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本文拟对"营改增"后融  相似文献   

4.
实施"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差额计征增值税,购进资产进项税额一次扣除会产生"税负跨期效应",使纳税人面临租赁后期积累税负压力,将大大增加其纳税风险。按照量能负担和均衡税负原则,本文通过从抵扣期限、抵扣方法两个方面对现行抵扣规定重新进行设计,以期实现融资租赁期间税负平滑、均衡化,降低出租人纳税风险和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租赁业务作为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之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出台了对应的政策。本文结合最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通过理论结合案例的形式,对不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探析,以期为相关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但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适用支付利息抵减销售额增值税政策时遇到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实施,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总分机构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第22号公告”)。  相似文献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本文对“营改增”试点前后商品流通一般纳税人兼营库房业务的利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9.
《财务与会计》2016,(17):70-71
1.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受用工单位委托向其派遣劳务人员.请问:对外劳务派遣服务分别应如何计征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10.
《财会月刊》2013,(9):126-1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1.
《财会月刊》2013,(7):128-1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12.
《财务与会计》2016,(15):20-20
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31日连发四文,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等情况下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不仅牵动着所有人的神经,对于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更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政策本身而言,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在政策的理解把握和操作执行方面难度均较大。为此,本期专题继续以全面营改增为主题,在分析营改增政策特征与机理的基础上,重点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探析,全面系统地分析了这两个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税负增减变化情况;同时对营改增后企业在购买不动产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及开展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租赁等活动中可能面临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计税时点确定等难点问题进行了解析。希望企业能够通过本期专题的解读,加深对于营改增相关政策的理解,充分享受营改增释放的制度红利,为社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提供新动能、注入新活力。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发布后,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做了具体规定。笔者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焦点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相似文献   

14.
新政或将国际货代业的税负水平降至"营改增"之前。国际货代行业是受"营改增"政策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为避免"营改增"给国际货代行业带来的税负增加,近日出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货代行业征收增值税进行了政策调整:提供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差额纳税和免征增值税待遇。  相似文献   

15.
正我国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营改增"以后才发生兼营应税服务业务,兼营业务发生前的上月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是目前一些企业面临的难题。本文依据财税相关法规,通过实例对"营改增"挂账留抵税额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据此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只能由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来承担,而不能由"营改增"后原营业税业务产生的增值税额来分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相似文献   

16.
黄鑫  张伟 《财务与会计》2016,(15):38-42
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既涉及“老不动产”,也涉及到“新不动产”;既涉及企业之间的交易,又有大量的个人业务,政策敏感性强。为保证“税负只减不增”,做到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基础上,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对不动产交易和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业务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17.
本文通过回顾融资租赁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从税目税率、销售额、发票开具及进项税抵扣等方面,对比分析了该行业从2013年至2016年三次重要的营改增文件,阐述了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在涉税方面的影响,同时也提出了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相似文献   

18.
赵靖 《现代企业》2014,(8):55-56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将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和项目调整为增值税征收,通过增值税征收的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012年起,我国在上海启动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营改增”正式拉开帷幕.随后,试点进一步扩大到京津苏浙等8个省市.2014年起,国务院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整个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改革.“营改增”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和重大的税制改革,将对各个行业尤其是对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9.
随着全行业“营改增”在5月1日的推开,房地产行业也跨入了增值税纳税人的行列。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附件中,对销售不动产的“营改增”事项做了专项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本文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税收政策所涉及的几项重要内容做一解析,希望对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人正确纳税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要闻     
《财务与会计》2016,(10):4-4
营改增后四个税种计税依据明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了四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其中包括: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等。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