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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所在的公司实实行行综综合合工工时时制,连续上班6天后连连续续休休息2天,而业务忙时时经经常需要加班。我每月的的工资主要由提成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都在工资总额之中。可单位在计算加班班工资时,一直按岗位工工资作为基数,提成工资资未算在内,若按此计算算,,两两者者相相差差800至1000元。请问,公司计算加班工资时未将提成工资纳入正确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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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郭于2011年4月1日供职于某服务中心,担任协管员一职,双方签订自2011年4月1起至2012年3月31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2年2月20日,服务中心向老郭发放《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老郭不服服务中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服务中心支付他的超时加班工资9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0元、未休年假工资4000元。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工资20000元。经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老郭的全部申请请求。老郭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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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前不久公司通知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同意支付8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及半年的加班费,但这笔钱需由公司代扣个税后支付。
请问,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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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199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又明确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两个规定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系指与职工本人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但企业并不清楚,这个工资标准是指与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全部工资报酬,还是全部工资报酬中的岗位工资标准。如有一公司自己理解,加班工资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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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北京某装饰公司的5名员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经审理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事实成立,裁决装饰公司依法向这5名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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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为防止我们这些新员工跳槽,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中特别规定加班工资按季度结算。由于公司效益较好,加班成为了常态,因而每个月的加班工资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像对待老员工一样,每月结算我们的加班工资。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并非不发加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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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在北京某餐馆做清洁工,2012年12月初入职时与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周固定上6天班,每周休息1天,每天工作6小时,基本工资1300元,固定加班工资200元。2013年6月,我提出加班费过低,要求餐厅给予适当补偿。餐馆老板认为,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200元的固定加班费,应该守约,而且我每周工作总数不到40小时,200元的加班工资已经足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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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在五一、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同事们对此很有意见。许多同事不愿补休,希望领取加班费,公司却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安排员工补休而不补休的,单位不会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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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我公司最近新来了一批员工,对这些员工,我们将其分成两类:第一类,在合同中约定"按月考核发放月度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这个条款;第二类,由于此类员工的工作需要,加班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与他们约定适用包干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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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系北京某啤酒公司包装车间的技术工。由于啤酒生产受季节影响较大,每年的淡季期间公司都分阶段地安排职工停工放假15~60天。在生产旺季时加班有加班工资,淡季放假则采取"不劳不酬",停发工资。多年来,公司一直这么操作,多数员工也觉得这是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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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时制,即只要员工每天完成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当月工资。为能早些回老家过年,在放假前半个月我便主动延迟下班时间,且常常工作到很晚,甚至双休日也照常上班、延时,希望能尽快提前完成全月的生产任务,以便"挤出"更多的时间。公司虽然对此表示认同,但又明确表示,因公司并没有要求我加班,也没有对我增加任何任务,故我的情况不属于加班,我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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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0日,王某(以下简称王)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无故拖欠其2005年1月份、2月份的工资以及2004年12月份的加班工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立案调查发现,某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底为王办理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清楚。王提供的1、2两月的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其于1、2两月份仍然在公司工作,而某某公司称王在2004年12月底离职后每天强行至公司簦到,并未参加工作,公司不应给予其工资报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