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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依照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公司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股东大会作为不当,导致做出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会侵害部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也会对公司客户等第三人造成不良影响,有必要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本文中的案例便是一起有关违法股东大会决议引起的无效判决,本文将在分析该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违法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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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钢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5):48-49
一、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股东会会议主席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尽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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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体经济》2018,(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公司是一个多方利益集合体,是一个极其容易发生纠纷的组织。近几年,关于公司决议瑕疵纠纷的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大型的公司决议瑕疵案件成为了舆论焦点,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广泛关注。然而在适用《公司法》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同时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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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核心文件,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贯彻实现。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均对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作出特别限制,股东会决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即构成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属于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范畴,但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可撤销在逻辑前提上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其性质应为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划分存在缺陷,应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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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董事表决权对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欠缺,或由于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董事受到胁迫或欺诈,或董事能力受到限制,使董事作出的决议存在着瑕疵.文章着重研究董事表决瑕疵的表现、效力以及对瑕疵的法律救济模式,为能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制衡董事会的职权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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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本文重点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予以研究,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加以小结,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包括统一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实质审查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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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本文重点对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予以研究,一方面对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加以小结,另一方面提出完善登记瑕疵法律救济包括统一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实质审查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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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言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9):45-48
上市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组织,其意思机关及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增减注册资本、董事、监事的变更、关联交易的实施、公司形式的变更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但由于立法的缺陷,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股权集中的问题及小股东普遍缺乏参与感的情形,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存在许多问题.下面,仅就股东大会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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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权利救济的特别诉讼,我国2006《公司法》规定了该制度,但缺乏具体规定。本文将从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救济的目的出发,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构建原告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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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兼评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一般性规定,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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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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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为救济处于公司僵局的股东、弥补公司自治的不足。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由于制度简陋,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措施、规定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原则、建立防止股东滥用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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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由于立法谨慎和实践经验不足,该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建议,以期真正实现该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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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和出资、鼓励公司自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交易安全、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和创新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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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确立了对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加以规范。但在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权利救济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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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任高管究竟会加强大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减少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还是会强化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提升其私有权收益的获取能力,增加企业风险?为此,文章将以2007年-2017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究纵向兼任高管如何影响企业的股价崩盘风险。研究发现,纵向兼任高管显著降低了公司未来股价崩盘风险;在进行Heckman两阶段模型、倾向得分匹配等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同时,文章进一步研究发现,纵向兼任高管在"监督效应"和"更少掏空效应"共同作用下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且当纵向兼任高管权力越大时,即纵向兼任董事长时,对公司未来股价崩盘风险的降低作用越明显。文章不但深化了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研究,而且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纵向兼任高管这一关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这对于完善公司治理、防范股价崩盘风险,进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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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寻求公司纠纷的内部解决。股东启动前置程序的条件过于严苛,董事会作为被请求人缺乏正当性,公司与请求提起诉讼的股东交流沟通制度的缺失等立法缺陷导致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完善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定以实现前置程序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