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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大多是因补偿价格或者补偿办法所致。我国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拉开了新时期房屋征收补偿"新政"的序幕。立法对解决房屋征收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没有完全解决征收难、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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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与周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征收案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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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原《贼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矫迁条例》)同时废止。《征收条例》与《拆迁条例》在总体思路、适应范围、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上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有以下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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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社会公众翘首盼望中得以颁行,在我国法治建设和私权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比,《征收条例》对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权力的配置模式进行了全面调整,以征收权的行使为中心重新构建了一套权力分立、制约和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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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施行后,徐州市在突破传统的拆迁模式、改变传统的拆迁理念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一、梳理主体职能,健全机构设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征收条例》,市政府及时设立了市、县(区)两级征收部门,确立了指导方针,明确了工作目标,理清了操作程序,健全了征收制度,完善了工作流程。与此同时,市、县(区)征收部门联动深入开展征收前的各项调研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结合本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及时做好老《拆迁条例》与新《征收条例》的衔接工作,确保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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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征收拆迁工作被地方政府视为"天下第一难事",如何克服第一难事,笔者认为,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征收拆迁工作的致胜法宝。一、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是征收拆迁工作的必然要求(一)法律要求征收拆迁工作必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等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求意见和听证程序的条款,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依法征收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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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在成立征收与补偿机构时对于其职能、定性,遇到诸多困惑,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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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在成立征收与补偿机构时对于其职能、定性,遇到诸多困惑,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践中,对于主体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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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各界广泛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具有十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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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态势,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上访、集访、诉讼年年不断,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解决这一问题,人们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寄于很大期望,但笔者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认为新《条例》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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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评估坚持市场价值标准,新近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明确提出拆迁估价应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在专门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评估出被拆迁房屋的客观合理价格,为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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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该条款确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它是指导和规制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征收纠纷争议处理的基本规范。按照什么指导原则、遵循什么思路、按照什么程序做出征收决定、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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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入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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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同时旧条例废止。标志着我国房屋征收拆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也意味着城市建设所涉及的房屋处置工作,进入从“拆迁”到“征收”的转型过渡期,以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新的房屋搬迁运作机制正在形成,因商业开发而产生的房屋拆迁行为将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新旧体制机制衔接碰撞,群众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对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刚性需求,使得这一时期成为房屋征收拆迁问题涌现、矛盾激发的凸显期。如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实现依法和谐征收,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一个急需破解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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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带有强制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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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