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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基本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要保证被征收入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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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其明确规定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和主动性方面还是有一些差异的,相对被征收入来说,房屋征收人作为协议主体一方是经济实力强大的政府,是有计划、有准备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控制方,一旦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无论与被征收入能否达成协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会以下达补偿决定的方式将此项活动进行下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来确定,通过规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是更注重于保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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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带有强制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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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系政府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系政府职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法律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显然,<征收条例>回避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定性.为了应对征收补偿实务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签订、效力、违约责任、司法救济、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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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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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称《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新规定,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决定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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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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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称《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新规定,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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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3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该条款确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它是指导和规制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和征收纠纷争议处理的基本规范。按照什么指导原则、遵循什么思路、按照什么程序做出征收决定、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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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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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颁布施行。其中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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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纠纷大多是因补偿价格或者补偿办法所致。我国2011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拉开了新时期房屋征收补偿"新政"的序幕。立法对解决房屋征收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没有完全解决征收难、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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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在成立征收与补偿机构时对于其职能、定性,遇到诸多困惑,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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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因多方面原因,部分征收项目面临作出补偿决定和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如何做好补偿决定,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在强制执行中应做好哪些工作,是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一、补偿决定(一)补偿决定的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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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与周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更有效地救济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法院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征收案件)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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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地在成立征收与补偿机构时对于其职能、定性,遇到诸多困惑,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践中,对于主体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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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过去往往是由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评估。如按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指导价格、重置价格等价格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地产的补偿价格,因此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改变了这一方法,规定了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公司和估价师按行业规范要求,运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确定,从而使评估公司及其估价师从后台的操作角色直接变成前台主角。这无疑极大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