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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猛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5):56-5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六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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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的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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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仕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2):52-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前,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只对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000年3月10日《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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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申请人金某持《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其中《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为:被告韩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韩某协助申请执行人金某办理杭州市某处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一、协助办理韩某位于杭州市某处的房屋过户给金某;二、注销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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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本文称2015年《行政诉讼法》)解决了原《行政诉讼法》的诸多缺陷,例如,受案范围狭小,起诉要件过于严格或不明确,无法满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需求,行政诉讼参加人范围狭小,对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申请撤诉权、和解权和上诉权有诸多限制等,对行政诉讼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重要类型的征收拆迁案件会因此次修订而产生什么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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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及时执行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协助操作中也碰到一些具体问题,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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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也是《行政诉讼法》制定24年来的首次大修。《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与社会发展速度不相称,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社会反响强烈,这也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全国普遍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情况。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本文称2015年《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通过对现行《行政诉讼法》起诉、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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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10):32-33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年第7期,刊登了《复检时应如何取样》一文,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同仁纷纷来函,探讨其操作方法,现摘登如下—— 应该二次抽样 安徽省怀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宋杰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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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后,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房管部门协助执行行为。但是,目前相关部门对《通知》中的一些问题在认识上并不相同,需要认真研讨,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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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己下发实施一年多了,这对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有些情况使房管部门在实际协助工作中不便于操作,笔者在此提出,和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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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中新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现实生活中,因房屋权利人主观故意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情况在所难免。因此可能会给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失。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用异议登记这个法律手段,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从而使该房屋暂时处于"休眠"状态,留出足够的履行司法程序时间,等待司法机关的裁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