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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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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偷税罪的探讨(一)偷税罪的概念依照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偷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另根据第63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视作偷税。依现行97刑法第201条,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纳税人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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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常常发现有些企业因以前年度“未确认收入(指应税收入)”,而被税务部门依法认定为以“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税款)”手段偷税。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域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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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详细地列举了偷税的各种客观行为特征:“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偷税是否需要具备主观故意。[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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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句格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然而面对国家税收,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方法进行偷税的犯罪活动。这些日益猖獗的偷税行为,不仅严重地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而且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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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手段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 ,主要表现形式为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会计帐簿、记帐凭证 ,即破坏纳税计算依据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 ,即破坏纳税计算基数的行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 ,即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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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取代旧的“征管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于偷税概念的规定,新征管法在原相关条款列举的“偷税”三类行为形式之间增加了“或”,表述更加明确易懂。只要纳税人客观上存在列举的三种违法行为形式之一,并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的,就是偷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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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稽查局对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1、2002年向客户(即业主)代为收取的煤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铁门安装费等代收代付款(税收法规称“价外费用”,是“营业额的组成部分”)120万元,未在财务账面反映,也未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偷税”的规定,对该公司代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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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仍有小少税收执法人员对“不及时申报”、“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区别分不清:笔者对基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时,曾发现某基层县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书表述如下:“XX税务局对纳税人XX公司XX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其未缴或少缴税款1869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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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以来,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零申报”、“负申报”现象,一直令国税机关头痛不已。为了减少这一现象,各地国税机关在每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都会以“销售额达不到标准”、“连续若干月‘零申报’或‘负申报’”等理由,取消一批增值税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这当中确实有一些有偷漏税行为,应当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然而,也有许多纳税人确实能够严格、正确地核算增值税,没有任何偷漏税行为,只因为生意小,年销售额达不到标准,或者因为销售不均衡、实现税款大起大落等原因,造成连续几个月“零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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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停歇业是相对正常停歇业而言的,它的主要涵盖对象是指不具备设帐条件或虽设帐,但帐目混乱,难以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而由税务机关采取“双定”征收方式的小型集体私营企业、作坊、矿点及广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实践工作中,我们遇到的“双定”业户之外的其他纳税人的假停歇业现象很少。“双定”业户的正常停歇业是旨上述纳税人客观原因不能正常经营.在停业或暂时停业期不实现销售额,经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歇业手续,停歇业期间核减其未实现的定额,不征其相关税额。而假停歇业则是指上述纳税人出于主观的原因,虽申报办理了停歇业手续,但在停歇业期间仍然从事经营活动,实现其销售额,利用虚假的申报手段达到其不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其实是一种确凿的偷税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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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手段购进货物,按照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并未将其列为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项目;所购货物成本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也未将其排除在税前扣除项目之外。纳税人采取账外经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可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按规定申报抵扣,却往往让人想到“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实际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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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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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有“五清一改革”的特点。“五清”是资产清点、工资清算,投资情帐、减免税清理、所得税清缴;“一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及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尤其是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发展,企业资产优化组合,分立、合并、收购、破产现象屡见不鲜,更增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难度和复杂化。本文试就笔者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