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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规定的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基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具有正当性。根据此规定,买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然而,若要求卖方对第三方提出的一切知识产权权利主张都承担责任,则有悖于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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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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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三章对买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第三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第二节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第三节规定买方违反其义务时,卖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公约第三章一开始首先对买方的基本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根据该章第53条的规定,买方的基本义务是:(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2)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收取货物。现按该章的有关规定对买方的义务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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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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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对卖方的义务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该章包括以下三节:第一节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第二节规定卖方有义务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第三节规定卖方违反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公约第二章第30条首先对卖方的基本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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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第65条明确规定,卖方在买方不确定货物规格时,有自行确定货物规格之权利。该权利所蕴含的精神在于鼓励交易,这也正是CISG明确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的重要理由之一。但第65条在赋予卖方确定货物规格权利之同时,也对该权利设定了严格条件,以期平衡买卖双方权益。在法律效果上,卖方一旦行使确定货物规格权利,即不得同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利。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该条规定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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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出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进口国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转口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转售国(实际进口国)第三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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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慎重使用FOB出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FOB出口问题之一:船货衔接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条件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备妥的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一切风险和费用就由买方承担了.装货的船只是买方预定和指派的,保险是由买方安排的.相应的运费与保险费也由买方支付.出口以FOB成交,在运费波动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卖方有利,这样可以将运费不稳定的风险因素转嫁给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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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再次使承运人责任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免除、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均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了不同程度的改变,特别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问题上实行的综合责任制,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预计,它将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对各国海商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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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侵权法体系里疏忽责任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首先,根据单侧模型的分析,在疏忽责任制度里过度严格的行业标准并不会抑制企业的风险活动,因为他们可以选择成为"疏忽"而不需要去忍受过多的预防成本;其次,研究了为什么理论上疏忽责任制度里不存在责任保险的需求,但实际上在实施疏忽责任制度的国家里责任保险却异常发达的原因;通过信息模型,给出了责任保险存在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信息的价值必须为正,二是阻止的成本必须大于满足不成为"疏忽"标准的注意成本和保险成本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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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责任,更不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结合。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成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性选择。但只有修改相关立法,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才能得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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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婷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1,(22):127-128
民事责任竞合,是发生在民法这一基本法法律部门内部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是不可避免的。在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受害人作为请求权人,应当衡量对比各种因素,寻找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那种请求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从而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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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三元论"归责原则因具备内在逻辑联系和层次性而较之其它归责原则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新颁行的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体系,即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应采用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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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一带一路"海上贸易顺利开展,对于沿线各国海上运输法的冲突应予以协调。就绕航行为而言,一部分国家加入《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或将其转换为国内法适用,承运人承担海商法上的"绕航责任";另一部分沿线国家并未制定海上货运法,或未在货运法中设定绕航条款,承运人承担民商法上的"过错责任"。从"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两方面分析,"绕航责任"比"过错责任"更轻,体现了法经济学上的效率性。我国应加入《鹿特丹规则》,将其作为区域性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或在《海商法》修改时,在保留原有绕航条款的基础上,并入公约相关规定,实现"求同存异"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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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中重大的违规行为。由于其较为隐蔽,对如何确定责任人的范围、采取何种民事归责原则和在诉讼中谁具有原告资格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规制该违法行为的可操作性。明确信赖义务是追究内幕交易人责任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理论根据,对不同的内幕交易人应采用不同的归责理论。对因内幕交易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要给予赔偿,对原告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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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欺诈行为人因从事欺诈行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学说界却存在一定的分歧,大体有三种观点,即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文章认为将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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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雇主责任保险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健康权,有利于农民工家庭经济稳定;有利于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险业的成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强制保险和完善法律、法规扶持雇主责任保险的开发,保险业应通过限制保险金额、规定绝对免赔额和利用再保险降低和转移经营风险,厂家应积极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来转移雇主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