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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具有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意义深远。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车险“应收保费”居高不下问题,取得了丰硕成果。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人账的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才能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正式保单的一种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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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业务系统,根据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并打印正式保单(批单)。在保单收费信息确认之前先生成保单(批单),但保单(批单)是无效状态,且系统自动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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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监会出台的新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即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实时确认并打出有效保单,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这项规定使得POS刷卡成为缴纳保费最便捷的方式。针对这种情况,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凭借十多年的银行、保险系统开发经验,结合保险业“见费出单”的具体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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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保监会出台新规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处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时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即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及时确认并出具有效保单,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单”。POS刷卡以其便捷性成为最佳缴纳保费方式。针对这种情况,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迪商用”)凭借十多年的银行、保险行业系统开发经验,结合保险业“见费出单”的具体需求,推出了“见费出单”电子化解决方案。目前,该方案已成功应用于中银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人保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获得用户一致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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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监局为有效降低辖内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在对2008年9月1日起在省会城市昆明试点实施车险“见费出单”,以及对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银联公司以及银行等进行大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制定了切合实际的《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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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财险应收保费问题,2008年1月1日,北京市针对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施“见费出单”制度。6月30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各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应收保费的管理,并建议推广“见费出单”,从源头上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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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保险产品价格和手续费的支出、遏制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上海保险业率先实行机动车交强险“见费出单”,并逐渐覆盖到商业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见费出单”实行近两年来,在上海车险市场自律和规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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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银行扩大对企业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做大做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于今年7月正式推出银行保单、中小企业综合保险保单两个新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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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总公司 《中国保险》2004,(6):60-61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这种业务被称作“保单贴现”,有西方学者认为这种业务形成了寿险保单交易流通的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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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则鸣先生于《上海保险》2010年第5期撰文《关于保单二级市场的几点思考》(以下简称“《张文》”),对上海建立保单二级市场,开展保单贴现业务提出了初步设想。笔者阅后认为,该文对保单贴现所涉及的几项基本法律制度的理解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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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 《金融经济(湖南)》2006,(12):42-42
10月23日,中国保险业首份长期外汇保险产品——“好搭档留学外汇保”在中国平安亮相。毫无疑问.外汇保单的出现.有助于将此前投向于“地下保单”的保费“阳光”化,理所当然地成为继打击“地下保单”之后,国内保险业与“地下保单”争夺市场份额的直接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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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是指境外寿险公司或港澳寿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逃避国家税收,具有“服务走私”的性质,因此被称为“地下保单”。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和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种通过地下保单工作”购买保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成为中国保监会打击和取缔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