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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有人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含义、性质的分析,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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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较为复杂,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混乱,有人主张在人身保险领域废除保险利益原则。本文通过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含义、性质的分析,指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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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鹃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5):37-39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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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于2018年发布了仅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法案》。该保险利益法案既包括对传统人身保险利益规则的重新审查,也涉及对未婚同居者、信托管理人、团体保险等保险利益的确认。此次英国保险法改革以人身保险利益为重点,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大胆创新,采取非穷尽式清单的模式可以保持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灵活性和相对稳定性。随着未来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这一模式在人身保险领域仍适用保险利益原则的国家将具有一定优势,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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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论的基石之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本文通过对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相关规定的分析,提出我国保险利益适用上的“折衷主义”并未达到立法者设想的良好效果,并指出保险利益时效性方面应该增加对受益人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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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具长且严谨的核保期间,若在核保期内出险,因保险人尚未完成核保程序,此时涉及对保险事故的风险分配与责任承担.由于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并未明确规定临时保险制度,故为平衡核保期内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需要明晰核保期内的风险承担主体,本文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性,联系域外临时保险制度,为明晰我国人身保险合同核保期内的风险承担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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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定义 何为保险利益?通常讲保险利益亦称之为可保利益,按权威的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按保险法的解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上述定义的解释应该讲是对保险利益的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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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46条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基本不变,只是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直接简化为被保险人,这个规定仍然将保险代位权仅限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人身保险中除人寿保险外,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填补的性质,可以使用保险代位权。将保险代位权完全排除于人身保险之外有失妥当。建议将人身保险中的不同险种区别对待来审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性,并给出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使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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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各险种,引起了理论界的探讨和司法实践的矛盾判决。本文试图在人身险的各险种中寻找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空间,并对该法条存在的争议进行评析,提出未来立法之修改趋势,从而达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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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开展的一类特殊的人身保险业务,被视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关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来看,存在诸多制约因素,表现在法律政策、监管、保险供给以及保险需求等方面,今后,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削弱甚或消除以上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以保证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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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主任,保监会关于寿险监管的改革可谓好戏连台,继推动保险条款通俗化后,备受关注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也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您谈谈这次改革的背景。陈文辉:为了落实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关于“修改和完善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的工作部署,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从2004年2月起,着手进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改革。3月底,人身保险部将征求意见稿送各寿险公司及保监会有关部门,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将其中涉及产品制度改革的内容修改补充后整理为《人身保险产品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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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划分是以所承保的抽象性或概括性风险的不同为标准的,但实践中许多保险产品均突破了这种划分标准,出现不同人身保险之间保险内容或特点相互融合的趋势。本文对人身保险融合化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详细列举,对融合化现象的本质和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融合化现象对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警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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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作为明确适格投保主体的依据,其限定过于狭窄,难以平等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另外,仅根据主体身份对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加以认定也不利于发挥保护被保险人人身不受侵害的事前预防功能。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在对象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借鉴美国对保险利益适用对象的规则以及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未来完善人身保险利益适用对象规则以及对该规则的具体适用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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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金成 《金融经济(湖南)》2004,(6):38-39
团身险是团体人身保险的简称,是专门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设立的,以集体方式投保的一类人身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业务种类。目的是满足各种团体的保障需求,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确保社会的安定。由于该类保险手续简便、无须体检,保费低廉、保障较高,很受投保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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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保监会组织和启动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在19个省(自治区)铺展开来,小额人身保险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和因素.本文针对我国农村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现实环境,借鉴其在国外运行的成功经验,从政府作为小额保险制度初级供给主体的制度供给效率、小额保险经营机构的产品供给能力以及小额保险目标群体的需求意愿与购买能力三个维度出发,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希望对刚刚起步的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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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区域和试点产品不断增加,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风险保障的作用不断体现,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是,从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来自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诸多制约因素。突破这些制约因素的限制,促进我国农村人身保险的发展,需要从宏观层面上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形成长效的制度保障;完善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引导和监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保险购买能力;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教育,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在微观层面,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思路,完善人才、产品、营销渠道和手段、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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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凌晨,2012)。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是物体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生命相对于物体和责任来说有更大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合同具有相对较强的杠杆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其中,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带来的道德风险是需要防范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