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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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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卞云 《企业研究》2012,(18):215+218
隐名出资人又叫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却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中实际记载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与此对应的,实际未出资,而对外显示为股东的则被称为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3条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隐名出资虽然间接承认其法律地位,但并非持鼓励态度,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隐名出资来逃避诉讼、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在此理清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在隐名出资法律关系中,由于隐名出资人的不显名,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责任承担问题,谁具有股东资格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承认了隐名出资人的存在和地位,依据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隐名出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就为解决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隐名出资人基本概念界定的阐述,分析了隐名出资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叙述了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必要性以及所依据的原则,并对处理公司内外部关系时的确认条件分别进行分析,认为确认隐名出资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隐名出资人具有显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覃宇菲 《现代企业》2020,(2):114-115
在股权代持情形中,隐名出资人虽完成实际出资,但却并不享有股东资格、股东身份,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2014版)(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只粗略规定隐名股东显名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名义股东消极履行股东权利,而公司其他股东又拒绝其显名请求时,隐名股东只能根据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隐名出资,即出资人选择隐名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行为。表现为民事主体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向公司实际出资的义务由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股权则由显名股东代替隐名股东持有,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权、承担风险等内容。隐名出资理论上具有隐蔽、特殊的属性,导致实务中的隐名投资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以参考案例的方式,对于实务中隐名出资易引发的争议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5.
吴静 《企业活力》2012,(3):83-87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投资的现象比较多。对于隐名股东的存在,我国《公司法》既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标准,也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否定的法律评价。如何正确评价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关乎隐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市场主体的稳定。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设立和运转过程中,因规避法律、不愿公开自身信息等原因,公司股东隐名出资的情形可谓大量存在。公司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出资设立公司,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等公司文件上以他人的名义记载股东资格等做法,在实践中极易引发隐名出资纠纷。本文拟就台商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台商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途径、判决生效后如何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并不意味公司资本的关键作用丧失,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公司法》理论上仍然是合理和必要的。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直接请求权体现出《公司法》规则在寻求一种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有限责任之间的平衡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属于《公司法》法定责任,股东在履行该法定责任时不应当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股东出资已然丧失法律赋予的期限利益时不应再对其追加未出资的利息责任。  相似文献   

8.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例外,是两大法系都认可的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达成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是从公司法的条文中与司法实践看(如虚假出资,出资人应对注册则本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负责),我国一定程度上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相似文献   

9.
2007年5月,笔者受刘某、张某的委托草拟了一份隐名投资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刘某、张某为委托方,即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股东),王某为受托方即名义出资人(又称显明股东),他们在其他股东认可并见证下签订了一份隐名股东合同,合同部分条款如下:  相似文献   

10.
确定、维持、不变的资本是公司成立并良好运行的基础之一,也是保护股东利益、债权实现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条件。而股东瑕疵出资则给公司、正常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各国在立法层面都或多或少地对此进行了规制。本文在此背景下,借鉴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法律责任之规制进行评析,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正隐名出资在历史上的存在与发展。隐名出资最早可追溯到商事合伙领域的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特殊形态,1起源于十世纪左右地中海沿岸海上贸易盛行的康孟达契约。在康孟达契约下,出资者不参与经营而仅在出资限度内负有限责任,盈亏也在限度内按比例分配。这种商业形式后来逐步发展为隐名合伙。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是指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的形式依据《公司法》可以分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尽管两者在组织机构、设立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究其本质则是相同的,出资人对所出客体的原有权利,在出资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裂变成为新的出资人权利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相似文献   

13.
<正>股权代持,也称隐名出资,顾名思义,是指名义股东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并见诸于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当中,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实际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不愿意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而甘愿隐身其后。  相似文献   

14.
2013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否令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致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部分法院的案例表明对此问题持肯定观点,但法院的裁判思路尚存争议。本文在法院裁判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方式,以期对《公司法》的完善有所建议。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的法律文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法》也几经修正、补充而更趋于完善。既往的《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公司经营中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而相比于旧《公司法》,经过修正完善后的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并成为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本文对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隐名投资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它所导致的隐名股东地位及资格确认问题一直是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是公司法的基础问题之一。笔者欲在探析隐名股东主要学说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规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地阐述。  相似文献   

17.
新《公司法》通过赋予股东广泛的权利、建立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以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提高了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水平,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和热情。  相似文献   

18.
股东知情权即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加强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我国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范围及保护机制上的法律还有待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资本制度由分期缴纳制改为认缴制,使得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偿债能力呈反向变动,导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成为公司法上的新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观点,主张在公司偿债能力出现严重不足时,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视为届满,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适用比较,明确其特殊性与司法适用条件,分析其请求权法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请求权主体、适用条件、清偿范围三个层面探讨该制度的构建,以达到在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相关制度日趋完善。自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实施以来,法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又迈上了新的台阶。文章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保护现状入手,着力探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性,力求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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