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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制度离不开证据制度,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这就需要人民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从民事举证时限、事实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等角度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体现方式以及探讨如何行使和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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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燕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3,(7):75-76
由于诉讼法在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民诉讼证据制度体系,导致因经济状况迅速发展变化而造成了频繁发生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滞后等弊端,因而,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已迫在眉睫。必须制定新的有关证据的规定,促进实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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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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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胜乾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2):103-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和规范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当事人主义;其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则深化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并促进了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其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建立了较完备的证据证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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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相应制度建设却十分滞后。构建答辩失权制度不仅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契合,而且完善了民事审前程序,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本文评析了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答辩制度和我国关于答辩的立法现状,重点分析了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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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术界存在存置论与废止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在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我国偏重追求实体正义价值的法律文化传统中,不存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设立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需求。因此,我们应当废除当前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法官依照自由心证原则对于证据进行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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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妨碍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我们有必要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内涵特征、法理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以便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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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民事举证责任的设计上尚存在不少问题,应当针对不同种类的举证责任采取不同的完善措施,以求更加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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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学术界存在存置论与废止论两种不同的观点。在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随后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却回避了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但事实上,我国现行的以私录试听资料排除规则为代表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的困境,这一问题是亟待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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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是中国传统证据制度近代化的初始阶段。这种初始性在证明标准方面表现为立法没有就证明标准进行正式的规范,甚至没有出现证明标准这一概念。但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制度,近代的证据制度对于司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毕竟出现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要求当事人用证据证明主张的主要事实必须要达到能够使法官产生强固心证的程度。不足之处是,这一时期的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领域几乎没有差别,这可以说是当时法律关于证明标准规定不成熟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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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地、香港和澳门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证据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使得在区际民事诉讼中形成某种法律障碍,尤其是诉讼证明标准。主要体现在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两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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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经常运用的手段,更易被审判机关所接受。目前,我国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程序性规定不完善,与抗诉案件的界定不严明等问题,使其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本文结合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现状,分析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问题,进一步论述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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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公民的程序基本权,是第一制度性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行,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出了修订,但管辖制度仍与诉权割裂,从而极易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将当事人于管辖制度享有的权利归属于诉权,以此将诉权保障与管辖制度的建构有机衔接起来,对于加强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与完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具有重大价值。本文以诉权保障为视角,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关于诉权保障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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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原本就是日本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日本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更是通过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等途径强化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当事人更便利和有效地利用该制度收集书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种书证收集手段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也是我国构建民事书证收集制度时研究和借鉴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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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振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4):48-51
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的趋势为协同主义,证据契约的研究应于此前提下展开。协同主义要求诉讼各方协同发现事实,合理分配诉讼权限。因此,证据契约应囊括三方主体,除却当事人外,还应列裁判法官为监督、审查及阐明主体;证据契约的效力应以权限划分合理与否为标准,排除牵涉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责任等因素的合意之效力。惟有如此,证据契约制度方与法制体系相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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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6,(13)
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应诉管辖制度的相关立法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也就是只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承认应诉管辖制度,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只存在明示的合意管辖,并没有应诉管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修改这种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应诉管辖制度规定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千呼万唤之下,新《民事诉讼法》于第127条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可谓是民事诉讼法法的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就像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一样,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像美、德、日那样科学、完善,现行的应诉管辖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笔者在这篇论文中试图指出现行应诉管辖制度的缺陷,并且在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后,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帮助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