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违约金和实际履行是各国合同法中均较为重要的两种违约救济措施,两大法系之间在此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无论从维护我国贸易主体的利益,还是尽快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都有必要对各国违约金与实际履行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2.
郭丹云 《中国市场》2008,(39):36-37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3.
违约金制度诞生于罗马法,至今理论界对违约金在现代经济中的性质的分析仍存在很大分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做了专门的规定,但依然有一些问题容易引发争论。如何吸收两大法系的经验,及时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实有必要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准确界定,揭开违约金在我国现代经济中的面纱。  相似文献   

4.
《商》2015,(14)
我国《劳动合同法》采用的限制性违约金制度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劳动者流动频繁的今天,客观上造成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流失和经济损失。为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平衡,在劳动合同领域采用任意性违约金制度成为必要。合理设计任意性违约金制度的使用条件、范围,使违约金制度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平衡的新杠杆。  相似文献   

5.
违约金制度在劳务合同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很多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导致违约金的惩罚性问题和补偿性问题出现为难的境地。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量来看,酌情处理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根据实际受到损失大小的情况而定,还要明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马为 《商》2013,(3):181-181
违约金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历经发展完善,至今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民、商事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合同救济方式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违约金制度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凸显。违约金制度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合同的安全与秩序、以及法律正义,所以我们需要良好的违约金制度。良好的违约金制度应该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即尊重当事人对补充违约金或惩罚违约金的设定,尊重其合法、真实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7.
陈红 《商》2014,(37):249-250
关于违约金性质的争论长久存在,理论界的争鸣会直接影响到实务界的实践,因此应当明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在理论上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两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惩罚性的和赔偿性的均可。约定的违约金究竟是何性质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依据其自由合意是以确保主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还是以免除对于损害赔偿额的证明为目的而定。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调整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合同标的额的一倍为上限,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调整标准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韩悦 《商》2014,(44):219-220
违约金是一种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一般规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国家的违约金的性质。学界对于我国的违约金属予什么性质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惩罚性还是赔偿性上。本文通过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为违约金应当是惩罚性多余补偿性。一方面是因为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对男一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已经有明确的对于补偿的规定,如此若再把违约金作为一种补偿的手段,未免多此一举;另一方面,只有承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才能解释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整的逻辑,因为补偿性就是填平损失,既然仅仅是填平损失,那就不存在过高的违约金。另外,我国从古代开始就有惩罚性违约金的相关实践,因此,无论是从违约金在我国的发源方式和历史实践,还是从违约金所起到的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和过高违约金可以调整的逻辑推理来看,均应该认定为我国的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而非赔偿性的。并且,惩罚性违约金有利于促进舍同的履行,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违约金金额达到一定的高度。一旦违约所付出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所获得的利益时,才可以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违约金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利于合同双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或填平交易损失。 我国立法者基于最大化实现公平的考量,赋予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违约金调整规则如何使用就产生了诸多争议。 文章聚焦民法典背景下的违约金调整问题,首先梳理了违约金调整规则相关法律规范,而后对违约金调增、调减的适用规则及相应考虑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聚焦于当事人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情形下如何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等实践难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0.
企业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以其独有的特点在美国贸易救济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一些发达国家或组织,如欧盟、加拿大、日本和韩国,都已然建立了符合其国情的贸易调整援助体系,墨西哥、印度、阿根廷和南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我国作为贸易进出口大国,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立法建设都已为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奠定了基础。本文的目的是探讨中国目前的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国际贸易法的建设以及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形势,分析我国建立贸易援助体系是否恰当并应然可行是本文的主要看点。  相似文献   

11.
刘嬿妮 《华商》2008,(3):178-178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约金制度,但是这一规定比较简单。虽然而后出台的《<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违约金过高做出了判断标准,但诸如违约金具体如何适用与调整,调整时的如何更为合理等重要问题仍未有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与美国、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贸易摩擦逐步从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不断延伸,我国开始成为全球贸易争端的最大受害国。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和相关产业、国内就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代理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受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青睐,在一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介绍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将其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的代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指出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4.
白晓秋 《北方经贸》2009,(8):139-139,F000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5.
<正>为了做好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WTO环境下我国违约金制度问题研究",课题组成员重点对河北神威药业、河北圣地牧歌进出口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清进  相似文献   

16.
谢晓斌 《中国市场》2008,(48):42-44
基于大陆法系与罗马法皆将违约金视为从债与附停止条件债,由此违约金性质上非为主债民事责任形式一种。基于对违约金调整制度的考察,关于违约金惩罚性与补偿性的区分在立法层面上无存在余地,但在当事人合意层面上有其存在余地。违约金明显过高部分性质上应界定为自然债。  相似文献   

17.
一、中欧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美国、欧盟和日本是中国最重要的三个贸易伙伴。中欧贸易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居什么地位 ,在我们比较中欧贸易、中美贸易、中日贸易后 ,就不难得出结论。1.对贸易规模的比较。虽然欧盟的对外贸易规模远远超过美国和日本 ,但是 ,欧盟同中国的贸易规模却一直小于美国和日本。以 1998年为例 ,中国与欧盟的双边贸易额为 488.6 3亿美元 ,而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贸易额为 5 49.37亿美元 ,中国与日本的双边贸易额为 5 78.99亿美元。发展中国与欧盟的贸易 ,有助于中国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长期以来 ,中国的对外贸易 ,…  相似文献   

18.
张桂梅 《商业研究》2004,(8):129-131
欧盟是我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 ,是我国重要的商品出口市场。随着美国经济的减缓、日本经济的下滑 ,进一步扩大欧盟市场对于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区域性经济集团 ,保护性措施很多 ,严重阻碍了中国对欧盟出口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正>为了做好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WTO环境下我国违约金制度问题研究",课题组成员重点对河北神威药业、河北圣地牧歌进出口有限公司、石家庄中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对外贸易企业进行了调查,历时六个月多,运用问卷调查、实地调查、重点调查、案例调查和访问面谈等形式,现将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相似文献   

20.
朱涵 《华商》2008,(3):164-165
在合同法律实务当中,违约金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最为简约和直接的重要形式,有着其他违约责任方式不可替代的功用。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所造成损失时进行适当调整的立法旨趣在于维持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利益的衡平,因此对其的调整亦应由裁判者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裁量,而不宜人为地设置上限标准,以最大程度地与合同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相契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