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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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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事关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当前,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同时,却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和现实发展需要,不利于农村土地的合理配置,不利于集体资产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因此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扩大主体范围,确定使用期限,规范登记工作,建立回收和回购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交易平台.  相似文献   

2.
从改革政策和试点实践来看,宅基地流转沿着农户自决和集体主导的双重路径展开。农户流转农房引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社会主体因农房转让或者抵押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取得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如果农房流转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理应由农民集体为农房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主导宅基地流转场合,农户实现户有所居,社会主体通过集体出让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集体权能充实和成员资格认定,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居住资格利益;社会主体取得的宅基地权利应因宅基地流转路径的不同,而类型化构造为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流转不宜受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德华 《中国土地》2005,(11):32-33
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由于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尚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转让还“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登上市场交易的“大雅之堂”,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物权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征求意见。按三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笔者认为,物权立法不宜再对宅基地流转进行限制。限制宅基地流转的利弊为什么限制宅基地转让?…  相似文献   

4.
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相似文献   

5.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实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要内容,其路径选择与规则建构对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福利性”决定了农村宅基地权利不能单独流转,“房地分离”理论不符合房屋与土地的天然附合,“房地一体”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房地权利必然一并流转,房带动地流转成为“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流转的路径选择。宅基地使用权在该流转中是一种由《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分化出来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其应当是有偿、有期限的,类似于“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文章以浙江省象山县宅基地改革实践为基础,明确“确权是基础、赋能是核心、机制是关键、保障为根本”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宅基地流转进行规则建构和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6.
为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缓解农民融资难问题,本文针对农村住房抵押存在的问题,在“宅基地不得抵押” 的背景下,论述了“房地分离”抵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设计了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实现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适当分离的农村住房抵押制度.理论研究表明,“房地分离”抵押可以规避目前农村住房抵押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有效促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识别农户与集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效益差异,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增设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条款构建具体的协同规则。研究方法:文本分析、规范解释、案例研究。研究结果:应纾解“盘活即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重农户、轻集体”制度非协同问题,以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性功能限缩农户盘活的实施路径,以集体所有权的管理权能扩展集体盘活的制度范围。研究结论:通过重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廓清农户盘活和集体盘活的路径分工;通过完善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制度,促进集体与农户间盘活权利的顺畅转换,以此塑造闲置宅基地盘活的协同式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8.
<正>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这是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目标——力争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明确了工作目标,即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明确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优先购买权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共有形式中总有的特征。宅基地是农民用以建造住房的集体土地。农民对由其投资修建的住房拥有财产所有权。目前,中国农民住房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买受人仅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住房及宅基地流通中,基于宅基地总有的性质,引入优先购买权制度,既能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又能有效地促进和规范农民宅基地和住房的流转,符合中国《宪法》关于保护个人财产和保护人权的精神。  相似文献   

10.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吸引大量农民离开居住地向城市迁移,造成宅基地资源的闲置浪费和粗放利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规范流转成为盘活农村资产、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宅基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宅基地产权明晰、物权保障的基础上,实行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对于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取河南省G县的30位农户为调查对象,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获得农户的"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和宅基地流转的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发现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视角下宅基地流转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农村"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现象严重、房地权属来源材料不齐全等,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为解决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流转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产生冲突的矛盾,主张应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模式,并运用"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解决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法律障碍在于:当前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不当地将"房地一体"原则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实现场合;(2)"房地一体"原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在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的规定下,坚持该原则带来的结果就是对建筑在农村宅基地上农村房屋买卖的管制。研究结论:在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大背景下,在采取房地分离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来解决房屋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权利基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城乡统筹、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诉求不再局限于对居住权的实现,对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资本利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揭示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农村宅基地静态管理模式已经僵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13.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不应受"一户一宅"原则限制,应改采法定面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转让应被许可,受让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使用费,依宅基地用途确定受让人使用宅基地的年限。现阶段,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有其必要性,仍应继续沿用。  相似文献   

14.
农民住房抵押以有限抵押为基本理念,但现有制度设计存在"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的路径分歧和配套制度缺失或法理悖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有限抵押的设计理据存在偏差不无关系。因此,在重述农民住房有限抵押的正当理据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无偿性或福利性,而应是保证农户基本住房权利、兼顾集体与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分享的基础上,本文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农民住房有限抵押进行类型化制度重构。在试点地区,宜坚持"房地一体"抵押、合理取舍地方实践之有限抵押的设计,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增值收益分配以及非本集体成员受让地权的登记、期限限制等配套制度;在非试点地区,暂时可按"房地分离"的思路,创新法定租赁权,但应从租金归属、担保客体、出租人等方面对相关建议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就如何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两难困境提出建议。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研究结果:中国现行管理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本农民集体之外的主体流转,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遭遇了私下流转盛行和宅基地闲置浪费的挑战。当前赞成和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声音同样强烈,此次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并未明确态度。权衡正反两方面观点,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的理由并不充分。争议背后凸显的是宅基地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之间的冲突,进一步言是稳定与效率的冲突。鉴于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区域农民对宅基地的保障依赖程度不同,对宅基地发挥财产功能的诉求大小也不相同,在充分尊重当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分区域逐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对外流转,是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务实对策。研究结论:应当推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条件对外流转。  相似文献   

16.
<正>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本村村民"居者有其屋"的居住需要。农民宅基地具有"无偿取得、自有自用、无限期使用"的属性。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宅基地的赋权仅限于"占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将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赋权与一般用益物权同步,即延伸到包括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全放开宅基地流转限制,与宅基地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基本特征不符,也不利于保护农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任意流转而不设相应限制条件,将导致大量的宅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障碍及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模式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所有的公有制性质,使宅基地使用权以福利分配形式无偿提供给村民,不允许进入市场流转。  相似文献   

18.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考察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的活动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农村,农民开始以各种方式进入工厂、企业、城市,完全或者部分地脱离了农村,导致很多房屋、宅基地空置,宅基地的流转不可避免.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目的是盘活利用宅基地和住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宅基地改革试点推进中,已形成包括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换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等成功实践,但仍面临着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所有权主体虚位、使用权权能不完整和资格权立法缺失等法律困境,同时现有法律制度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宅基地流转的配套措施也明显不足。因此,一方面要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立法,即强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资格权立法和充实使用权权能;另一方面也要有限制地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并构建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研究目的:以全国33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为研究对象,探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现路径和关键影响因素,为政策推广提供经验借鉴。研究方法: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研究结果: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现在不同地区均是多个不同条件共同作用引致的结果,具体可归纳为金融推动型、政府主导型、服务市场型3种路径;实际路径的形成和各地宅基地流转的市场基础及改革的历史探索紧密相关;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流转范围是最具有普遍性的影响因素,抵押担保和“房地一体”登记之间则存在明显的替代关系。研究结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现应从激活流转市场、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合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方面完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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