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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
刘晨 《中华商标》2002,(5):18-19
近年来,作为以原产地名称命名的证明商标颇受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证明商标是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通俗地说,原产地名称实际上是以产地取名的产品名。  相似文献   

3.
钟鸣 《中华商标》2013,(2):12-16
《商标法》关于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均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判断的时间点通常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因此判断是否足以导致混淆通常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申请日后经过使用产生知名度的情况。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使用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此种行为在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提出明确主张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因持续使用时间长而获得正当性。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应当考虑诉争商标在其申请日后的使用和知名度,依据客观上已经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情况准许其注册。  相似文献   

4.
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核心,就是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侵权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一方面要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另一方面则要看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的抗辩理由,从而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即是阻却被控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抗辩理由。本文所要评析的“BIOFRESH”和“水鸟被“纠纷案正是两起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5.
陶钧 《中华商标》2014,(9):38-44
要旨: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相似文献   

6.
蒋利玮 《中华商标》2012,(12):11-13
从法官的角度,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第二,被控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复制、摹仿、翻译的关系;第三,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与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第四,综合以上三个要件,被控侵权商标是否有造成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7.
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并考虑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强弱、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商品包装而非商标标志等因素,最终以其是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审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商品来源相联系为标准。  相似文献   

8.
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9.
正在先商标与在后商业标识之间的相似程度在传统的商标侵权判断中起到关键的因素,这对于是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在商标淡化中,混淆并不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条件,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相似程度并不需要以混淆作为检验标准。通常来说,淡化中的商标相似程度也应该比混淆情况下的商标相似程度所要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判断淡化所需要的相似程度是在  相似文献   

10.
倪杰 《中华商标》2012,(7):47-50
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11.
王磊 《中华商标》2006,(7):30-31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12.
证明商标是指证明提供的商品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精密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具有保证意义的一种标志,如纯羊毛标志,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就是通过注册证明来实现的,这也符合1994年达成的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精神。TRIPS虽然没有使用《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即《里斯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这个概念,但却规定了对与原产地名称含义相近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凡加入WTO的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均须对其他成员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有了这样的规定,我国的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与国际公约的接轨必将更加紧密,证明商标的注册依据也更充分。无锡“阳山水蜜桃”是否属于“TRIPS”所称的地理标志?又能否作为证明商标注册?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服务项目与商品是否类似的判定问题,《商标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商标审理标准》中规定: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判定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  相似文献   

14.
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依照传统观点,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相似文献   

15.
显著性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合法基础,商标的显著性包括识别性和区别性。商标显著性的判断遵从一定顺序。商标的识别性先于区别性存在,因此,应当首先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具有识别性。判断商标本身是否具有识别性,应当首先判断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被当作商标识别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虽然广告语具有宣传和促销的作用,但判断广告语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应遵从同样的判断原则,应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考虑广告语是否属于该商品或服务所属领域常用的或者习惯用语,该商业领域内常用或者习惯的广告语不能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16.
徐琳 《中华商标》2014,(11):33-37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与我国的地名能否注册以行政区划名称为标准不同,外国地名可否作为商标注册取决于该地名是否为"公众知晓"。本文结合若干典型案例,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  相似文献   

17.
认定商标近似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凯 《中华商标》2005,(9):15-18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另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特定的联系。相关公众被误导是由于属于不同使用者的商标混淆商品的来源(即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产生的后果。  相似文献   

18.
商标淡化理论是基于商标广告功能、表彰功能的产生而给予具有特定资格的商标的一种扩大保护。一般而言,获得反淡化保护的商标必须高度知名,对于知名度的判断各国通常结合该商标知名的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广告宣传以及销售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但对于各项因素的具体考查则各不相同。本文以美国、欧盟及我国立法司法中商标淡化适用对象的比较分析为主要内容。并试图对我国是否应引进淡化理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为表述清楚,  相似文献   

19.
应苏楚 《中华商标》2007,(12):56-56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相似文献   

20.
正要旨: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案情当事人:原告(上诉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案由:侵害证明商标专用权纠纷2005年11月23日,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申请注册第5020381号"舟山带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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