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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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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和所得税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巨灾准备金是否应该在税前扣除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和扶持;合理的征税基础应该是提取巨灾准备金之后的盈余;从国外来看,很多国家针对农业保险所得都是免税的。本文最后建议,为扶持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巨灾准备金应该在所得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对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按保险负债来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本文所讨论的保险负债仅指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相似文献   

3.
《税收征纳》2007,(10):I0015-I0015
为加强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结合保险企业退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对保险企业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计算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久期,对久期大于一年的业务应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对业务的现金流进行折现。基于以上需求,文章从精算原理出发,对现行我国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久期的常用计算方法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发现目前的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文章基于严格的数学推导,给出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久期计算公式,并在合理的假设下对该计算公式进行了简化,提高了结果的实用性。文章最后通过一个实例,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久期的计算进行了说明,并将计算结果与目前我国非寿险行业所采用的几种方法得到的结果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表明,我国非寿险行业现行普遍采用的久期计算方法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存在着低估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的提取办法采用50%统一比例法,经过这几年的实践活动证明,该方法虽然计算简便但存在一定缺陷,综合方面的情况,非寿险业务应按逐日计算并给予一定费用折扣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相似文献   

6.
《会计师》2015,(22)
<正>财税〔2015〕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  相似文献   

7.
略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及其对利润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业务准备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寿险公司最主要的负债之一,其计提的准确程度对确保偿付能力、客观反映经营成果有着重大影响。正确理解和把握它的提取原因、提取方法、核算方法以及它对利润的影响,对于保险公司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监管部门开展保险监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晓英 《上海保险》2011,(10):52-53
一、研究背景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我国各个保险公司自2007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相似文献   

9.
新会计政策关于保费统计口径的变化、责任准备金最优估计假设需要税收配套安排。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三大上市保险公司按照新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后,实际税负均有大幅上升。有必要解决税务会计差异问题,建议建立税收准备金;明确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手续费和佣金扣除基准;对纯保障寿险和意健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总准备金税前扣除,以增加巨灾保险的有效供给。  相似文献   

10.
最近,蚌埠市国税局对全市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查,发现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管理混乱,扣除超标,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一、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佣金支出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体制的市场化,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丧失劳动力或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的寿险业务得到了稳步发展。“九五”期间,全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家保险企业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年平均递增10.44%,2000年达到了18940万元。目前,全市保险企业开办的寿险业务有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四大类约30种。为了完善寿险市场,沟通寿险供求,节约经营成本,我市保险企业从1997年起在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外的所有寿险业务,广泛使用营销制即个人代理人制。在营销制中,营销员作为保险中介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受托代为办理寿险业务。保险企业给付营销员报酬,实行佣金制,佣金是根据营销员代为办理寿险业务的业绩确定。保险企业佣金支出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直接佣金是直接给付营销员的报酬;附加佣金是用于营销员津贴、福利、奖励、培...  相似文献   

11.
余林  温涛 《上海会计》1999,(11):43-43
企业在确认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时,可能出现两种选择:一是收付实现制,二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商业保险公司也属于企业,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但在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中却并非完全如此。一、目前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当前对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平时系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期末再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当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一般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现金贷:保费收入期末再提取责任准备金:借:提取人身险责任…  相似文献   

12.
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两个方面。由于绝大多数非寿险产品都能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费收入几乎没有变化,因此新准则对非寿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准备金计量上。新准则要求非寿险公司运用"三要素法"计量准备金,这将使得非寿险公司的准备金计量方式、财务管理模式和利润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非寿险公司产生近期与远期的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3.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款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人账。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以下四种不同的准备金(1)已理算但未支付,(2)已发生已报告但未理算,(3)翻案赔款准备金,(4)已发生未报告(IBNR)。未决赔款准备金是非寿险公司最大的负债,但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预知性,未决赔款准备金最终的估计值存在较  相似文献   

14.
《税收征纳》2007,(6):I0014-I0015
为了防范与化解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而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促进其稳健经营祝持续发展,现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和发生的特尉风险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5.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的积存金,即满期后需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偿付金。这项资金积累越多,(并且积累数超过应提的理论责任准备金)表示企业用于准备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资金越充足,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就越强。因此,管好寿险责任准备金,提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率,是...  相似文献   

16.
《中国保险》2012,(4):7
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未决赔款准备金基础数据内部控制、准备金评估内部控制以及准备金核算内部控制等进行全面规范。《规范》要求,车险案件原则上应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在理赔信息系统进行立案处理,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  相似文献   

17.
王佳 《财会学习》2014,(7):38-38
企业作自查时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8.
《会计师》2012,(10):81
<正>财税[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相似文献   

19.
年金保险大发展是发达国家 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转型的必然 美国年金保险的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美国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和寿险保费收入占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86年以前,寿险保费收入一直多于年金保费收入,从1986年开始,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第一次超过了寿险保费收入,此后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一直快于寿险(参见图1)。随着年金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年金准备金也快速积累(参见图2)。  相似文献   

20.
丁昶  商敬国 《中国金融》2006,(10):58-59
寿险价格管理的历史 1995年以前,保险公司自由定价 在这期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寿险业务主要以简单化的产品为主,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有产品开发权,准备金的提取是按照收支轧差法。保险资金的投资权分散于分公司,投资决策随意,形成了一些不良资产。保险监管也非常初级,寿险费率基本由公司自由决定。基于当时的经营水平,保险公司制定出的费率往往缺乏科学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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