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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转回的技术性分析,来了解保费收入分布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和转回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我们做好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纳税筹划和对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财务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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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对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按保险负债来确认、计量和披露,而本文所讨论的保险负债仅指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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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确认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时,可能出现两种选择:一是收付实现制,二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商业保险公司也属于企业,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但在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中却并非完全如此。一、目前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业务核算保费收入是保险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当前对寿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平时系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期末再调整为权责发生制。当投保人投保后,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一般作如下会计处理:借:现金贷:保费收入期末再提取责任准备金:借:提取人身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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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持续经营的可能性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审计的前提.当被审计保险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出现不合理的迹象时,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财务状况不合理迹象有:贷款到期不能收回;保险责任到期不能偿付;利息不能收取或负债成本高于资产收入;投资的资本或资产现值低于设置时的价值;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运用方向不合理;资不抵债;“应收保费“到期收不回来,或发生部分赔款抵交保费、或拖延不交、“应收保费“被锁定在不可保危险之中;主要财务指标恶化;账务反映失真、人为调账;储金、准备金账实不符;账外账;利费倒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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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不同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不同方法之间的联系,可以发现索赔膨胀和赔付经验的变化将导致准备金提留不足,使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小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就需要修正计算公式,或通过未到期风险准备金加以弥补。针对现行准备金制度的缺陷,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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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准则中配比原则的体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与权责发生制共同作用来确定本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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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应收保费的概念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保险公司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可见,寿险业务生效前提之一是保户是否缴纳保费.寿险公司无权向保户追要保费,就像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存钱一样,所以寿险公司一般不存在应收保费,即使当期应收保费也只是在较短时期存在,应收保费问题主要是在非寿险的车险业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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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持续经营的可能性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假设,也是审计的前提.当被审计保险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出现不合理的迹象时,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财务状况不合理迹象有:贷款到期不能收回;保险责任到期不能偿付;利息不能收取或负债成本高于资产收入;投资的资本或资产现值低于设置时的价值;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不规范、运用方向不合理;资不抵债;"应收保费"到期收不回来,或发生部分赔款抵交保费、或拖延不交、"应收保费"被锁定在不可保危险之中;主要财务指标恶化;账务反映失真、人为调账;储金、准备金账实不符;账外账;利费倒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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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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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准则为什么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负债类科目?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别长期负债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来填列,也就是说,从性质上说,它已经属于负债类科目(《企业会计制度》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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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存货毁损问题的延伸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其实,存货毁损的问题并不像会计准则规定的那样简单,有如下几个方面问题萦绕于中,需要进行细致地梳理、界定和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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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的提出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保险人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等事项作出明确告知,并由投保人确认。其中“等待期条款”被列为明确告知内容的范畴,足以印证“等待期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的特殊性及关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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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担保准备金按固定比例提取,有悖于其或有性。担保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短期担保合同采用未赚保费法,长期担保合同采用三因素法。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采用逐案估算法、平均值估算法、损失率法,并增加理赔费用准备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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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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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我国保费收入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收付实现制”为收入确认基础、没能区分不同类型合同保费收入会计特征的差异性以及新兴保险衍生产品的出现等,导致了保费会计核算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论文在比较分析了欧美会计准则下的保费收入核算模式后,提出我国保费收入核算方法的改革思路,寿险与非寿险合同、长期与短期合同、传统与衍生业务分开核算,包含保险风险与其它风险的合同分拆处理,同时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尽量缩减应收保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