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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前,企业为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无需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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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前,企业为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无需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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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同时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上述规定所指的土地使用权是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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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笔者认为对于这条规定还有以下几方面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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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其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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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以上对以租赁或抵押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土地核算的要求。笔者建议设置“土地”一级账户,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划拨、购入、租赁、抵押等明细账户。由于土地有增值潜力及其长效性,应该在报表中将其单独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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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使无形资产的核算及报告发生了重大影响。一、企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摊销、转移的处理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在实际支付价款时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并从取得当月开始按规定期限摊销,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帐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的在建工程成本。〔例1〕2001年1月1日,A公司以40万元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40年,2004年12月31日A公司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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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是银行重要的担保方式,在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却存在诸多问题.文章从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对《物权法》第182条的理解,并对实践中登记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常见三个问题——一是只允许在建工程已建造完工部分办理抵押登记,而拒绝对尚未建成完工部分抵押登记;二是对于已经部分销售的在建工程,仅给予办理未销售部分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土地部门对剩余部分的土地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三是已办理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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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通俗的来说就是已经开工建设,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抵押,则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涉及在建工程抵押人和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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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见建设部1997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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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那么,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就转入房屋及建筑物的成本并成为房产原值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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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信贷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在建工程抵押期限设定、抵押登记立法不完善、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冲突、税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冲突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建议修订《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有关抵押期限设定的规定,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完善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房产部门沟通,审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全程跟踪办理、管理在建工程抵押物等措施,以期达到有效地控制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所面临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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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发放住房开发贷款,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拥有抵押权,对开发商借款用于建造的建筑物、房产却没有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的住房开发贷款实际上面临着抵押物悬空的巨大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要以《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建议有关部门开办住房开发贷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业务,以有效防范商业银行抵押物悬空的巨大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