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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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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可以为促进流转公平合理进行、保证农民权益提供相关借鉴。基于东北三省部分地区164个村的调查数据,采用统计分析和博弈理论Shapley值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收益进行分配,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政府要求成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和农民都认为自己应该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且不赞成政府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通过统计分析和博弈论Shapley法计算后比较,得出政府、集体、农民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比例分别为:25%~30%、50%~55%、15%~20%。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建议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政府应分享一部分流转收益;集体应成为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农民可以获取少量流转收益。  相似文献   

2.
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相似文献   

3.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尚处在试点阶段,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仍在探索中,政府分享增值利益的方式存在争议、征收基数和比例不统一、农户与集体间的分配比例及渠道各不相同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收益分配主体集体建设用地增值利益的分配主要涉及3个层次:一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分配;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其成员之间的分配;三是未入市地区与入市获得增值收益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其中,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相似文献   

4.
自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放开已近半年,现实却并未出现预期的市场效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要求市场机制的高度参与,地方政府更应在其中发挥必要的作用。因此,明确政府在入市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是保证入市政策延续和取得良好效益的前提和关键。本文通过构建政府、集体和农民收益分配的演化博弈模型,厘清三者利益和行为的相互作用关系,探究政府在入市过程中角色定位和收益分配比例影响。研究表明,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应处主导地位,参与收益分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应减少入市收益分配获得比例。同时,政府在政策法规层面上均衡集体与农民间收益分配比例,保证收益在集体和农民间公平合理调配。  相似文献   

5.
<正>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如何分配,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之一。为指导和规范各试点县的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4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了征收调节金的两条路线:一条是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征收基础,即通过计算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按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  相似文献   

6.
研究目的: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实约束,通过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市场交易和收益分配机制,赋能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允许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路径。目前受到宅基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用途的限制,试点地区的改革探索整体上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延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从商业和工业用途拓展到住宅用途入市,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公开交易,城乡居民均可成为使用权主体,入市收益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农民和集体共同分享。研究结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城乡住宅用地具有平等的财产权能,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7.
为了解决城市用地紧张、提高农民收入与生活水平,自2015年,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始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城市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为了更进一步地了解入市改革政策绩效,本文选择第一批试点地区及其他62个地区的农民生活水平用作本次实验的观测样本,采用双重差分法,以实际数据为支撑探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显著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因此,政府应不断推进和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从而积极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改革试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研究表明,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出让主体不合格、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及开发利用投融机制不健全、流转规模偏小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一步入市流转,要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明晰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畅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取路径,壮大入市规模;缩减征地数量,坚持民生导向;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助推入市流转。  相似文献   

9.
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分配,是"三块地"改革试点中的重要问题。而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运行中收益分配状况,科学回答"谁来分、分什么、怎么分"的问题,对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困境入市主体认定难。按照改革试点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可以是代表其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可以是农村集体委托授权  相似文献   

10.
<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农地入市,包括: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  相似文献   

11.
<正>贵州省湄潭试验区在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退出""两权抵押""土地征收制度""新型城镇化"等改革试验过程中,探索出"五明五定"改革经验,得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充分肯定,去年12月鄂湘黔土地制度改革现场会在湄潭召开。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出妙方明成员定主体。解决入市主体是谁的问题。制定《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指导意见》,明确  相似文献   

12.
研究目的:厘清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失衡的法理渊源及改革旨向,探索提出二者收益平衡的制度设计方案。研究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研究结果: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平衡难题,反映了长期以来中国城乡二元割据的对立困境。"转权获利"与"保权获利"形成的地权权属差异、公私立场下市场价值的形成与认定偏差是影响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分配的法理渊源。研究结论:统筹推进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同地同权、地利共享的改革旨向,协调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两种手段,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一体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架构城乡统筹、公平统一的基准价形成机制,构建以土地增值税为基础、政府优先购买为保障的多样化收益平衡调节机制,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处置机制。  相似文献   

13.
[目的]通过揭示"三权分置"影响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具体机理,可为"三权分置"政策的深入实施与丰富完善提供有效思路。[方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和政策文本分析法。[结果]"三权分置"有效推动土地流转之后,由于规模经济实现经营者收益增加;直接增加承包者流转收益并由于非农就业增加实现承包者工资收益增加;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所有权收益增加;由于宅基地入市实现集体与农民收益增加。"三权分置"保障土地收益权益的机理为:强化土地征用补偿权益保障实现所有者、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房屋抵押担保权益保障实现承包者与经营者财产性收益增加;强化土地经营权益保障实现经营者转移收益增加。"三权分置"可能带来的风险传导机理是:可能导致地权人格化进一步侵犯所有权收益,以及宅基地入市可能导致农民收益分配不均。[结论]基于土地收益权视角,应加快确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土地流转;完善土地立法,提供法律保障;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集体土地收益权利。  相似文献   

14.
自2015年我国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以来,利益分配成为关注焦点。我国制定了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原则,但实践中各地分配做法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现实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分配实践中缺乏利益均衡的思想。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合理有效分配,有必要引入利益均衡的思想,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构建统筹兼顾、利益均衡的收益分配机制。进而构建利益均衡分配的理论框架,提出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利益均衡分配机制的实施路径,以期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5.
<正>北京市大兴区开展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建立了"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6年1月15日,大兴区西红门镇40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号地小B地块成功出让,成为当年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拍地块。北京市大兴区试点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镇级统筹,即多个村组建镇级  相似文献   

16.
城市建设用地供给不可持续性的现实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首先需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制度构建理念的转变,由传统的行政管制权力主导理念到注重权利维护的规制理念。在具体的制度设上,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权属的国有化转变与流转利益配置的公平。  相似文献   

17.
正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承担起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工作任务。为此,武进区坚持"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向,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实现路径,取得了成效。试点实践成效武进区按照三项改革试点的新要求,确定了农民集体为入市主体,并"鼓励农民集体以合理方式  相似文献   

18.
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并有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精神的应有之义,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实现统合农地资源利用以及农民收益增长的双重价值目标。然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非易事,从理论层面审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维度的二元划分与整体性规范意涵的模糊,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束之高阁且流于表面;从实践层面观察,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成本高昂,造成农民权益保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公共利益理论的适用,需要对地方政府逆向选择的行为与政府的职权性定位予以分析阐释。为此,一方面,以明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私权属性为规则入口,逐渐提升政府作为"守夜人"的主导功效,推进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有效落地;另一方面,借助内生型与外生型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源聚合作用,依托农民权益救济的"避风港"规则,形塑《民法典》实施下协调、周严的农民权益保障规范体系,从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9.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包括所有权流转、内部流转及直接入市流转,对其直接入市流转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分析该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方三方利益主体博弈关系,建立三方博弈模型,得出政府应逐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辅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的自主流转,使现有土地市场上的供给者由国家供应变成国家与农民集体两方供应。  相似文献   

20.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的模式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比较分析两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统筹入市模式的治理效率,为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化治理实践提供参考。研究方法:基于案例的交易成本比较分析。研究结果:不确定性是影响统筹入市模式选择的关键因素。村集体自组织的土地联营公司模式比政府主导的土地整备模式,更适于处理较高不确定性引致的交易成本,在促成集体行动、避免事后违反协议、促进收益分配公平等方面表现更好。研究结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交易属性与所采用的治理模式之间的匹配程度决定统筹入市的治理效率。建议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鼓励各村集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成立联合委员会或者土地股份公司,合作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统筹入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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