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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晓英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4):81-84
期待利益落空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公司僵局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司法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置换等。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在原告、被告的适格问题,起诉的前提条件,将调解设置为必经程序,一并处理善后事宜等方面均有探讨的必要,同时操作性也不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完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公司法创造性的增设了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条款之规定,为化解公司僵局开设了司法救济之通道。然而,司法强制解散化解僵局这一单一化路径选择模式难以应对实践中复杂的僵局案件并作出有效回应。鉴于公司自治存在不可避免的负外部性,司法介入化解公司僵局其正当性不言而喻,但必须明确界定其介入之外延。毋庸讳言,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机制之完善应在注重章程预防、完善立法及拓宽司法救济路径之基础上对症下药,优先选择强制股权转让、强制公司分立、寻找企业新接管人等替代性措施,司法强制解散应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3.
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司法解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马秀群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43-46
公司的僵局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损害。由于我国公司立法上的缺陷——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导致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一问题已日渐严重。另外,国外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司法解散,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有法人的司法解散的萌芽与经验,学理上有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理由,因此,我国《公司法》应确立司法解散,赋予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公司僵局已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性问题之一,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僵局的若干途径,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5.
薛颖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5(1):13-14
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广受诟病。虽然行政强制解散公司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社会的适当干预,但因违反公司企业维护理论和私法自治原则,异化了公司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资格,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国家行政执法负担。应该取消行政强制解散制度,增强法院对公司事务的介入能力;完善司法解散立法体例;建立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6.
李印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9,22(5):106-108
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权力机关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的事实状态."公司经营表决制度"和"公司资本原则"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主要原因.借鉴西方有关法律,解决我国公司僵局问题,首先要完善现行公司法中的表决决策机制;其次要完善现行公司法中资本原则;最后应建立健全针对公司僵局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赋予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解散公司的权利,是现代公司法的一个基本制度,该制度是以公司合同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合理期待"是其核心.但是,合理期待理论在解释股东的司法解散请求权时存在很多不足,实质上,在合理期待背后暗含着财产权这一个制度化权利,对股东的权利的救济,应该是以此为基础,才能够获得合理性的说明. 相似文献
8.
张永钦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3):85-87
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公司解散后,不选任或不及时选任清算人进行清算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中有相关法律救济的规定,但还很不完善。本针对其中的缺陷。从明确清算责任主体,建立公司解散登记制度,确立利害关系人指定清算人的诉权,以及严格清算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建立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公司僵局的存在对公司、股东、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它的出现会导致公司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公司的财产持续性地耗损和流失,不利于公司目的的实现。一旦公司出现僵局,司法介入存在一定的障碍,股东保护利益机制也无法产生很好的作用,这就要求公司法能够提供适当的救济,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完善——以《公司法》第183条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增根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9-61
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赋予了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权,反映了公司法对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使得司法实务中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的案件有法可依。然而,立法又过于简单和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就现行规定的实体完善和程序设计,仍需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