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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森林法》1985年颁布执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后重新颁布。新的(森林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业的高度重视。新的《森林法》不仅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八条国家还对森林资源实行了以下保护性措施:(一)、(二)。(三)略;(四)征收有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略;(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  相似文献   

2.
五、必须做到种苗先行,保障种苗供给(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款由国家提供,国家计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干旱、半干旱地区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经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省根据实际…  相似文献   

3.
黑龙江垦区林业经过几十年的开发建设,已经形成1250万亩价值约34亿元的森林资产。如何加快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保值增值,持续发展,是垦区林业战线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此从分类经营的角度谈些看法。一、现实而又首先,森林分类经营是垦区林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垦区林业1979年以前为自发式林业(或称原始林业),以采伐、采集为主,很少进行森林经营;1979年后形成以造林为主的营林业(或称造林业),以造林灭荒为重点,属投入型林业;1995年以后向现代林业(或称高效林业)发展,实行定向培育,以满足社会对森林的各种要求为目的,…  相似文献   

4.
根据林业部林外出字[1995]65号出国任务批件,林业部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司组成了以森林经营处长胡培兴同志为组长,吉林、黑龙江、辽宁省林业厅(森工集团)森林经营处(局)长一行6人考察组。于1995年7月1日一7月12日,对美国西雅图惠好公司森林经营与管理进行了考察。考察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森林经营管理的考察,进一步加深中、美两国的林业技术交流,借鉴美国惠好公司森林经营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有林和集体林的实际情况,以加速国有林区营林体制改革和推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这次考察由于中土畜进出口总公司、美国ACDA公司苏星…  相似文献   

5.
我国森林面积达1.3亿公顷据林业部介绍,目前全国森林面积累计达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到13.92%,其中人工造林保存面积为3300多万公顷,居世界首位。到1994年底,已先后有9个省区基本消灭宜林荒山。(摘自《人民日报》1995年7月14日)...  相似文献   

6.
20多年来,我省累计造林760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600公顷、飞播造林160万公顷)。封山育林760万公顷,完成迹地更新75万公顷,全民义务植树20亿株,进入90年代后,每年以造林和封山育林各35~40万公顷的速度向前推进,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提高到90%和85%以上,我省地1997年消灭了长期存在的森林“赤字”,全省有林地覆盖率达33.64%,加灌木林地的森林覆盖率达44.29%。  相似文献   

7.
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林农是造林护林的主体,当前,由于林业税费负担过重,严重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本文拟从林业金费收费改革入手,谈点粗浅看法。 一、林业金费收费改革的必要性 1林业金费收费现状 目前,在木材生产经营环节,林业部门收取的林业金费有四项,即育林费、维简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林业保护建设费。育林费、维简费按收购后第一次销价的 20%计征,森林植物检疫费按货值的 2‰计征,林业保护建设费按每立方米木材 5元计征。以顺昌县松木 4m长,径级 26cm~ 28cm规格为例,每立方米收购价 230元,销价 …  相似文献   

8.
2007年4月8日至15日,在安徽省林业厅德援项目办同志的带领下,赴四川、湖南等地就中德项目用防林、经济林造林管护,森林经营管理,土地利用规划,财务管理报账资料,财务管理办法,劳务费,苗木费支付及财务档案管理等项目进行了财务培训和项目操作现场考察,并座谈讨论、交流了项目财务管理的经验。  相似文献   

9.
2007年4月8日至15日,在安徽省林业厅德援项目办同志的带领下,赴四川、湖南等地就中德项目用防林、经济林造林管护,森林经营管理,土地利用规划,财务管理报账资料,财务管理办法,劳务费,苗木费支付及财务档案管理等项目进行了财务培训和项目操作现场考察,并座谈讨论、交流了项目财务管理的经验.  相似文献   

10.
一、当前贵州林业建设形势 1990年,贵州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10年基本绿化贵州的决定》。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五年来全省共完成造林2404.06万亩,封山育林1927.37万亩,分别超计划22.00%和37.67%。造林质量稳步提高,人工造林合格率从1987年的37%提高到目前的86%。同时,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病虫害防治率和森林采伐限额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和控制  相似文献   

11.
造林树种的选择适当与否,是造林工作成败的关键之一。如果造林树种选择不当,不但使造林不易成活,致使徒费劳力、种苗和资金,而且即使能成活,人工林也可能长期生长不良,难于成林、成材,造林地的生产潜力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充分发挥,也起不到森林的防护及美化等作用,使集体或个人受到很大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惠民政策逐步扩大,农村集体和个人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大量的宜林地被实施造林,但是由于不懂适地适树的科学知识,导致相当数量的造林失败,现就什么类型的造林地选择什么树种作一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2.
林业金费是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专项资金。是国家为扶持林业事业,对林业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以保证林业有一个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林业金费的征收、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近几年来,全国开展了“消灭荒山,绿化造林”的运动。各省(区)采取了许多措施,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一些地方大量举债造林。尚未完成消灭荒山的省(区)时间紧,任务重,资金投入需要量大,但资金紧缺。已完成消灭荒山的省(区)还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林木管护,以巩固造林成果,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木材经营者为了谋取更大的私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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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林业基金制度的法规政策依据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我国早有法规政策规定。1984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间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征收育林费和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林业部和财政部制定。”1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在对“林业的经济扶持”中指出,“建立国家林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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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两金三费”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管理费、防火费、林区建设费。“两金三费”是林业的专项资金,是国家为贯彻以林养林的原则,根据森林法第六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规定建立的育林基金制度。它对保证森林的延续利用,培育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事业起了极大的作用,成为林场森林采伐、及时更新、造林育林、低产林的改造和森林管护等营林生产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现行行业会计制度作了重新划分,所设十三个行业会计制度中,林业会计已不作为行业会计单独设立。林业会计以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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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犤2001犦190号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从2001年起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补助。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省(区),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2001年11月26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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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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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建国以来,各地在造林工作上,虽然都取得一定成绩。但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造林质量差,管栽不管活,只造不管,结果,造得多,活得少,成林更少,甚至年年造林不见林。林业建设走了很长一段少、慢、差、费的道路,这是导致当前森林复盖率低,资源锐减,供需矛盾尖锐等林业严重落后状况的一方面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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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纠纷看委托代理朱学理,顾文华1996年8月20日,某服装厂查。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会计随带企业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组织章程的规定,在登记管理部门章(平日由此会计保管)到当地银注册登记并经认可,代表法人行使行,申请办理最高限额抵押担保贷职权的...  相似文献   

19.
湘潭市岳塘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岳塘联社)于2006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开业,实现了统一法人改革。三年来,岳塘联社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改革、创新、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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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林业税收政策(长篇连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十三节轻油交易税(道府县税)1.纳税义务人对于在1993年12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内,从总经销商或特约经销商处购得轻油这种交易,以其交易数量为课税标准,按每千升(hi)32100日元的税率,在购人该轻油的营业机构所在的道府县,对其交易者(购入者)课征轻油交易税。本税是为筹集公路费用而征收的目的税,除非得到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免税证,否则一律课税。2.与林业有关的特例门)对林业经营者的特例(注)林业经营者或上年度原木生产量达1000m3以上的原木生产经营者,在购入为供林业或原木生产用的木材加工机、集材机、装载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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