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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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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叶 《中华商标》2023,(12):44-46
<正>一、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众某”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2019年6月10日,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之所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诉争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相似文献   

2.
吕慧 《中华商标》2011,(11):83-85
案件事实 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联公司),于2001年9月18日成立,2001年9月29日在第9类电开关商品上申请注册“诚联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03年2月14日核准注册。2004年3月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相似文献   

3.
王磊 《中华商标》2007,(2):39-40
2005年12月16日,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的公布,历时6年之久的“太阳神”商标争夺战,最终以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神公司)胜诉、广州市柏丽雅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雅公司”)败诉而告终。这个案件,不仅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以后第一起以驰名商标为由撤销他人恶意注册商标的案件;也是第一起经过续展后的商标仍然被撤销的案例。  相似文献   

4.
刘文彬 《中华商标》2005,(11):49-51
2005年8月25日,《北京日报》刊登一篇关于妙士“新鲜屋”商标的新闻。大致内容是说,北京妙士乳业公司(以下简称妙士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败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判决,妙士公司不得继续使用“新鲜屋”商标。近日,笔者看到一中院关于此案的行政判决书。在仔细阅读该份行政判决书后,认为一中院应撤销商评委的裁定而不是维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5.
何敏 《中华商标》2009,(2):21-23
“Haupt”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由深圳市辉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1997年11月1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1127045。申请人金丰利超硬刃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原系申请人公司的报关员,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相似文献   

6.
《中华商标》2014,(6):79-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相似文献   

7.
李静冰 《中华商标》2006,(12):20-22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经过规定的程序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必须参照其他法条才能适用的规定,普遍地认为是为解决其他法条列举的实体问题而设置的程序性法条。脱离指示参照的法条,则不能独立地处理实体问题,德国学者拉伦茨把这样的法条解释为“不完全法条”。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规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下面的案件自2004年8月20日由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请求至2010年7月16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诉终审判决,历时6年。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的复审以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0.
李长宝 《中华商标》2005,(11):40-42
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相似文献   

11.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12.
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  相似文献   

13.
在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诉被告杜某、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衣念诉杜某、淘宝商标侵权案”)中,被告杜某因销售侵犯原告衣念公司商标权的商品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4.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6.
普通法院(原称欧洲初审法院)和欧盟法院,即欧盟的最高管辖法院,负责审理针对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上诉委员会就欧共体商标事务提起的上诉案件。《欧盟理事会第207/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CTMR”)阐述的是欧共体商标受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在实质上和《第2008/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TMD”)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7.
刘建 《中华商标》2005,(9):19-21
最近,具有百余年历史的著名中华老字号“亨达利”与“亨得利”商标,在经历了12年诉战后,再起风波。以天津亨得利为首的由各地亨得利商号成立的“亨得利、亨达利联合会”(以下简称“两亨“)50多家会员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撤销上海亨达利钟表公司注册的“亨达利”商标的申请,并准备将“亨得利“商标由“两亨”分会申请注册改为由多个权利人共同注册普通商标。该案被称为国内最长的商标权纠纷案,也暴露出我国对老字号商标保护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18.
<正>要旨:所谓商标使用,是为了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进而产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使用的核心要件,不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盘活现有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进而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撤销仅为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19.
张诚 《中华商标》2006,(12):39-42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0.
《中华商标》2014,(5):33-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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