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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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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国雄 《现代经济》2007,(4S):25-27
2006年12月下旬.广东省物价局颁发《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一大“亮点”是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将原先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一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亦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通过招标或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博弈.形成合理的管理服务费价格(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2.
2006年12月22日,广东省物价局发布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文件(下简称“284号文”),该文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作出了较大改变.将原来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形式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相似文献   

3.
随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实施,各地相继制定了区域性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针对<办法>中的原则和概括性规定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福建省针对<办法>也制定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虽然<实施办法>已明确区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如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酒店公寓)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相似文献   

4.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5.
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  相似文献   

6.
通常情况下,区分所有权物业(以住宅小区为主)竣工销售前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可能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又需要对物业进行管理。这时,要求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这时的物业管理被称为"前期物业管理"。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指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后开始的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7.
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依照该条例,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同时  相似文献   

8.
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 1981年3月10日全国第一家物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物业叫“东湖丽苑”。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1991年万科天景花园首倡“共管式模式”、首创业主委员会体系。  相似文献   

9.
郑华 《现代经济》2005,(10):23-24
近年来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事件日渐增多,状告的内容千奇百怪,有业主委员会私下将小区的车库出租,收入私分;有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符合有关法律;有业主委员会违法雇佣工作人员并发工资,有私自发包小区更新改造工程的;有业主委员会改选后,上任业主委员会不交出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们与业主委员会的对抗方式也多种多样,有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有另外再成立一个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有的甚至是对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人大打出手……这些是是非非充分说明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矛盾已经浮出水面,而且目前处理相互关系毫无章法.  相似文献   

10.
随着物业小区自主治理运动的推进,业主组织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和载体.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物业管理条例》从法规的角度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范.初步从法规的角度奠定了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基本框架。法规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稳定就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滞后.在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中也是如此。《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组织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然而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实践中却涌现出了“业主代表大会”.“监事会”以及“业主小组”等众多的业主组织,这些都是在实践中业主自发组织成立的。这些新生的业主组织不仅仅意味着业主组织种类的增多.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带来了物业小区治理结构的转变.即物业小区的治理结构由原来的“线性”的监督授权关系转向一种“复合式”的监督授权关系。这一转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对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都有重大意义,对此进行探讨正是本文的旨趣所在。  相似文献   

11.
1991年,以"业主委员会"为名称的中国第一个业主组织诞生了.准确地说,它还不是一个真正的业主组织,而是一个由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策划和监控的、由几个业主组成以维护业主利益为目标的业主群体中的一个委员会,一个"小组",只不过冠以"业主"这两个字而已.  相似文献   

12.
随着物业小区自主治理运动的推进,业主组织作为自主治理的主体和载体,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物业管理条例》从法规的角度对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范,初步从法规的角度奠定了物业小区自主治理的基本框架。法规具有规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稳定就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滞后,在物业小区的自主治理中也是如此。《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组织做出了一定的规范,然而物业小区自  相似文献   

13.
因“被解聘物业公司拒绝撤离”而闹得沸沸扬扬的思南新苑日前再起风波。2006年3月9日,被解聘物业公司陆家嘴物业状告思南新苑业主委员会名誉侵权一案在卢湾区法院开庭审理。陆家嘴物业在诉状中称,思南  相似文献   

14.
北京百朗园小区24名业主致函(以下简称“24业主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违宪违法审查(见《现代物业》2006年第3期第30页至第32页)。此举从程序意义来看是合法的,但从其实体意义来看则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5.
《现代经济》2007,(10):4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相似文献   

16.
赵恒 《现代经济》2005,(8):23-25
自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相似文献   

17.
周宗俊 《现代经济》2006,(10):63-63
《业委会:反思和批判》(注:刊登于《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2006年第7期)一文的作者描绘了一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十分恐怖的关系图。文中,业主委员会已成为把物业公司沦为奴隶,扼杀物业公司创  相似文献   

18.
《现代经济》2006,(4):4-4
1.2003年1月,美然动力街区竣工,前期物管由开发商指定的下属企业——美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2004年8月,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向美晟物业发出退出小区,移交物业管理设施和资料的函件;同时举行公开招标物业公司活动,并向美晟物业寄送了投标邀请函,美晟物业没有参加竞标活动; 3.2004年12月上旬,业委会组织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投票选聘物业公司,最后北京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参加竞标的9家物业公司中胜出,并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但新物业进驻小区的要求遭到了美晟物业的拒绝; 4.2005年3月,业委会代表小区1.800户业主委托律师起诉美晟开发商和美晟物业侵权,要求被告撇出动力街区,并依法移交产权清册资料,但美晟物业以部分业主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供暖费及小区业委会成立是部分业主的个  相似文献   

19.
拜读了刘守熙先生的《物业费的谜团、困惑与出路》(《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12期,下称“《出路》文”),对其“谜团和困惑”颇有同感;拜读了刘志国先生的《是‘出路’还是‘死胡同’》(《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1期下称“《胡同》文”),又加深了笔者的谜团和困惑。本文谈谈笔者的感受和想法,望各位不吝赐教。  相似文献   

20.
<正>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拟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还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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