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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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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人寿保险公司在其推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对年龄误告条款的设定,其表述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  相似文献   

2.
《财产保险公司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方为了灾后能够获得经济补偿是交纳给保险方的费用,交纳保险费是投保方最`了主要的义务,只有在投保方同意支付或者已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方才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因此,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也是首要条件。  相似文献   

3.
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兼论保险费交付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4.
一、案情介绍 车某于1998年以其孩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条款规定: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主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七十周岁之前,附加险期限届满时,若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则附加险继续有效。车某每年都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  相似文献   

5.
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6.
[案情]投保人潘某于2000年2月26日,向被告某外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金阳给付至八十周岁年金及养老保险》,保险合同编号C330483562。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潘某,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张某、受益份额100%、与被保险人系父子关系,与被保险人同住奉贤邬桥汇中路某号。合同文本中投保单、声明由保险代理人尹某代为签名。29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485元。3月21日,潘某本人签收了合同正本。27日,签署了保险费自动转帐付款授  相似文献   

7.
近日,某保险公司率先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推出了电子保单服务,实现了部分险种(目前以意外险为主)的网上投保。借此投保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填写电子投保单,将个人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采取网上银行的方式交纳保险费,交费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投保单号并将其通知投保人,之后由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对投保单的内容进行核保,通过核保后,  相似文献   

8.
王西刚  黄锐 《银行家》2003,(8):142-144
案情介绍 1995年9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张海武去原告朱海波工作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原告为表弟王政光投保"一生平安人身保险",并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王政光,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原告.原告除了在投保人签署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外,还在被保险人签署栏内签上了王政光的名字.当天,王政光不在场.次日,被告签发保险证,明确保险期间自1995年9月15日零时起开始,保险费每半年缴300元,死亡保险金额为101408元.  相似文献   

9.
1985年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公布“上海市团体人寿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本保险属生存与死亡两全保险,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均可享受保险待遇;第六条规定,每份的保险费,可全部由投保单位负担,也可由投保单位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离职、退职、退休、离休等情况时,由投保单位领取保险金后,转发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相似文献   

10.
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或相关者的生活提供一种保障,一般人在投保人身保险时都会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领取人。显然,受益人不等同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者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  相似文献   

11.
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所谓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其界定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即保险人通过汇集大量的同质风险,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体现了一种风险共担、损失补偿的经济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其中提供损失补偿的一方是保险人,以缴纳保险费而转移损失风险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反映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一、复效制度概述 (一)概述 1.复效条款与宽限期条款的关系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保险人对到期没有缴纳相应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上的宽限期,这就是所谓的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的意义在于避免合同生效后,因投保人一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内是有效力的。  相似文献   

13.
张演亮 《保险研究》2011,(5):157-159
一、借意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法律关系 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是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相似文献   

14.
张学雷  李海燕 《浙江金融》2007,(6):49-49,63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有关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并缴纳存款保险费,在投保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倒闭时,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机制。2006年12月11日,中  相似文献   

15.
在机动车保险实务中,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习惯上称之为车主。如果他购买车辆保险,就成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范围太广,既包括投保人,还包括车辆的借用人、租赁人、雇佣的驾驶人等等,所以本文使用狭义的被保险人概念,即投保人。又由于本文主要讨论车主能否成为"第三者"的问题,所以使用投保人的概念不易引起误会。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11年11月20日,李先生驾驶自  相似文献   

16.
彭跃发 《上海保险》2006,(12):56-56,59
贵刊2006年第9期上刊登了一个典型案例“保险费应否支付”。此案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投保人在违反了交付保险费的合同义务后,保险人究竟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个历来有着争议的问题,本人想在此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7.
游源芬 《上海保险》1995,(12):26-28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称投保方和保险方……与保险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又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 上述的论述出自庄咏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由于这是一本国内较权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保险法学教科书,缘此。  相似文献   

18.
李毅文 《上海保险》2012,(12):36-38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合同,在正常情况下此类合同应按保险法规定处理是毫无疑义的,保险合同当可解除,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但有些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就属例外。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此外,投保人还享有持有、解除保险保同,了解、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等权利;并承担如实告知、阅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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