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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发起人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2000,(3)
<正>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个阶段的运转,因经营状况、股东变化等情况的发生,将会发生对注册资本的改变,或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如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应该按法律的程序进行。注册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也是公司经济实力和责任能力的反映尺度。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注册资本是公司重要的登记注册事项,是公司承担债务和风险  相似文献   

3.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  相似文献   

4.
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可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最多的上限,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公司的权利,承担义务;公司须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  相似文献   

5.
一、新公司法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程序的规定公司资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包括负债资产来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以资本为核心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公司资产对  相似文献   

6.
"未确认投资损失"是针对合并会计报表而言的,是在母公司合并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后产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也规定:"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  相似文献   

7.
戴伟中 《企业经济》2002,(7):130-132
股份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购回自己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传统公司法理论大多对股份回购持否定态度,认为股份有限公司既为社团法人,当然不能同时成为自己的成员(股东);股份回购如以公司之资本买回股东之股份,不但威胁资本充实,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对于其他股东有失公允;股份回购易滋生操纵股价及内幕交易等弊害;公司管理层往往滥用股份回购以维持其支配控制权.有鉴于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对股份回购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例,我国《公司法》亦采此例,唯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取"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之态度.近年来,随着公司制度及其理论的日臻成熟,各国公司法开始缓和对股份回购的法律禁止,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例外情形渐趋扩张,股份回购遂成为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拟对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加以初步探讨,并就完善我国的股份回购法律制度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8.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是以其股东的全部出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承担债务,企业消亡并不涉及股东的其他财产,只在其出资认缴的股本金范围内承担债务。我国《公司法》第191、192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或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对其中属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225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确定的九种情形,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  相似文献   

9.
我国独资公司制度的确立,对传统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促进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功不可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国际经济融合程度的提高,其自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独资公司制度进行反思并寻求有关对策。一、我国现行独资公司制度的特点独资公司也叫“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一个投资主体单独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投资额(或认缴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目前对于独资公司采取的是有条件允许设立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基本体…  相似文献   

10.
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制度发源于美国,我国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文章对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历史发展、概念、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新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和不足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与实践有限责任合伙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目的旨在合理限制专业人士以合伙方式运作而承担法律责任。它是在普通合伙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结合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各自特点的一种制度创新。该组织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会计师事务所用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而事…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 鉴于公司中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侵犯持少数股份的股东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理论界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监督、派生诉讼以及强制公司收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但对少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则关注颇少,而且我国的公司法不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和保护都还是空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少数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又急待保护.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股东解散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在理论上作一简单梳理,即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可基于何种理由,或在何种情形下可行使解散请求权,以此为该权利的进一步探讨起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3.
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2005年新修改后的《公司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今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是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14.
一、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及其法律意义 股东解散请求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权利.<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中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突破了我国原公司法股东无解散请求的法律基础的境地,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正>股份回购指公司出于特定目的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一旦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法律许可将购回股份注销或以库存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回购后没有立即注销而以库存方式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称为库藏股。库藏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在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则下,目前对库藏股的权利加以限制,不具有投票权、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股权、资产清偿权以及相关义务。一、我国股份回购规定及会计处理我国因证券市场成立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并公告。这表明  相似文献   

16.
公司合并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对我国现如今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公司合并中,涉及到原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员工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重视,原因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原则上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对股东提出请求,只能和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因此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如何使公司合并不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收到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在此背景下,对合同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股东知情权即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加强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我国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范围及保护机制上的法律还有待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李棽 《企业活力》2010,(6):84-88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改善了我国公司法的治理结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践起步较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较薄弱,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国内股权激励有许多法律不完善之处,缺乏对股权激励方法的具体规定,限制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公司法的新的改革阶段又要开始,我们应在股权激励、累积投票、股东派生诉讼、法人人格否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相关制度方面进行思考,使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为促进公司制度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1993年版的公司法(以下称旧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20.
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个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情况,笔者认为不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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