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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收费公路的合作企业,所称公路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是指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中的股东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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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保险是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使社会物质财富或人民增生遭受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不仅可以转嫁企业的各种风险,而且还可以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同时,作用中外合作的外方投资者,为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得到可靠保障,他们也已习惯把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以保险形式转嫁给保险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支付的保险费,最终均要计入货物价格或投资项目的成本中,由消费者或投资项目承担。因此,中外合作各方在进行谈判、签订合作企业的协议或合同时,保险都是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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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就此取代我国现有规制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部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成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商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础性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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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逐步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新兴方式。鉴此,2003年3月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该规定规范了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不同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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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2007年,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进出口银行)设立了特别融资账户部,以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几年来,该行陆续投资了中意曼达林基金、国科瑞华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中加自然资源投资合作基金、中日节能环保投资基金等中外合作基金,支持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支持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节能环保技术企业的发展。为更详尽地了解进出口银行一揽子中外合作基金的情况,《国际融资》记者独家专访了该行特别融资账户部总经理魏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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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也称协议控制,指境外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成立一个离岸的上市公司:由该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面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之后该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内的经营实体(VIE)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如联网行业)。VIE结构的特殊性在于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一系列协议,而非传统的控股方式来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通过这些协议,离岸的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并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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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7)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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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也将同时废止。与《旧外企所得税法》相比,《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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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以下简称"教材")"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章,其内容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制度.该章内容在历年考试中重点比较突出,其考点大多集中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资本"以及"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区别".就本章而言,如果大家能够准确掌握上述两方面的知识点,对应试应当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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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