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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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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担保物权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都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来保障.登记系统是一个成功的担保融资体系中最关键、但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相似文献   

2.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概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示、公信原则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原则。以公示确定权利的性质与归属,担保物权的确立、信赖利益的保护都需要合理的公示、公信方式。公示、公信原则的实现,则需要一套完备的登记制度来保障。登记系统是一个成功的担保融资体系中最关键、但同时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基本任务是接收、维护和发布信息,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存在进行公示,以降低与应收账款质押或担保相关的法律风险。使贷款人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商业决策,并有效确立贷款人的担保权益,有效对抗第三人,明确债权人受偿权的优先顺序。二、从我国以前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弊端看建设高效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原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一是登记的管理体制不顺,登记部门众多且各自为政,金融机构无所适从;二是登记部门强行设置义务,侵害当事人权利,人为增加贷款风险和金融机构管理上的不便;三是公示性差,信息来源不对称,风险难以防范;四是法律没有专门规...  相似文献   

3.
梁莹 《海南金融》2021,(10):37-46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是消费性担保向投资性担保过渡下的产物.为求融资便利,需明确应收账款上竞存担保权利的顺位.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传统的民事担保以登记公示的顺序确定权利顺位,但延及商事融资领域则不合时宜.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商主体交易的范畴,宜从商主体的风险担责能力视角,对优先权利顺位进行考量,视各主体是否履行权利公示义务,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容忍他人权利存在,以之为标准,确认先履行登记公示义务、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质权人优先于抵销权人和受让人.反之,若抵销发生在先,质权人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劣后于抵销权人.若让与发生在先,其未作登记情形之下仍以质权为先.  相似文献   

4.
李磊  于明明 《征信》2021,39(3):88-92
我国《民法典》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预留了制度空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需要承接部分动产担保以及融资租赁、保理等权利担保的登记职责。但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有待厘清,衔接机制尚需完善。有必要将两种不同登记制度进行横向对比,阐述担保权利冲突之所在,以便清晰地界定登记对象和登记权利范围,构建更为科学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完善担保权利优先顺位规则和通知制度,优化登记查询规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统一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深入分析了担保物权公示原则的特殊性,揭示了动产担保物权公示的价值基础、公示效力与征信活动的内在联系.建议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单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机关,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将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性担保物权范畴,并完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企业数据一直面临保护范式不确定的根源性问题,经过学界的长期讨论和数据二十条的正式出台,分类保护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逐渐被淘汰,权利范式得到认可。权利范式主张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进行三权分置,侧重弱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以实现数据的高效流通。为了实现数据安全和各方利益平衡,同样有必要从尊重用户在先个人信息、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主权3方面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7.
本文摘选自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研究员梁冰撰写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与中小企业融资》一文。“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一直是金融业内外关注的热点研究项目之一,该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共同合作。《动产担保登记制度与中小企业融资》是该项目的主要研究成果之一。 统一的信息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是构建现代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关键,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梁冰博士从立法以及宏观制度设计的角度探讨了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对保护信贷人权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性。本刊将密切关注并陆续刊登进行中的动产担保信息化登记系统的设计、运行及操作等技术层面的研究成果。  相似文献   

8.
苗军 《甘肃金融》2023,(3):75-80
碳排放权是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因受限而具有稀缺性,方成为法律权利。最早源于国际法,目前存在物权、新型财产权、特许权的性质争议,但是对其是财产权利基本达成一致,设立担保也有了可行性。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分析了碳排放权担保设立的形式、公示的方式及存在的风险,为碳排放权融资从贷款产品设计、登记机构选择、选择非典型担保、强化碳排放权价值管理等方面提供现实可行方案,推动碳金融的实践。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随着经济金融快速发展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发展迅速,以抵质押方式解决经营者资金需求的活动越来越多,动产和权利因此成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担保资源。但随着动产融资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我国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中存在的登记信息分散、登记信息查询不便、登记公示效力差等问题也日益显现,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融资能力、  相似文献   

10.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相似文献   

12.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相似文献   

13.
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共享、流通、分析研判,是构建金融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资源.个人金融数据的权属不清、数据流通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个人金融数据流通壁垒.个人对金融数据的权利绝对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投入较大成本而控制管理的个人金融数据权利弱化,亦是加剧阻碍个人金融数据流通的重要原因.就个人而言,因个人金融数据具有信用评价功能,可精准描绘个人信用"画像"(profile),并具有社会价值、资产价值、流通价值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不宜将个人金融数据权利私人化、绝对权化,个人金融数据存在个人对金融信息的防御性法益,在法益遭受侵害时可行使删除、更正、赔偿等权利.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基于服务目的、数据安全考量而对个人金融数据事实控制,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进一步配置金融机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打破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模式的枷锁,采用赋权模式可更周全保护个人金融数据安全利用和有序流通,此种赋权模式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14.
周洲 《北方金融》2022,(2):83-86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考影响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的主要因素,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动产抵押制度特征在于维持占有抵押物不变,基于他人财产创建相应体制。该过程中仅有保持抵押权一方、抵押人以及第三方应有利益,体现良好的平衡性,方能有效的完成创立科学管理制度的终极目标。在我国,有关动产抵押制度采用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管理模式,由于登记公示体现了自愿性特征,且应用登记方式相对有限,因此无法有效的应对上述三方存在的利益冲突。为此本文就如何创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对全面促进公示模式的更新优化,基于登记生效主义创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辅助采用权利标示,进而规范动产抵押公示系统,良好的应对冲突问题,确保三方利益的全面平衡,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动产抵押制度特征在于维持占有抵押物不变,基于他人财产创建相应体制.该过程中仅有保持抵押权一方、抵押人以及第三方应有利益,体现良好的平衡性,方能有效的完成创立科学管理制度的终极目标.在我国,有关动产抵押制度采用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管理模式,由于登记公示体现了自愿性特征,且应用登记方式相对有限,因此无法有效的应对上述三方存在的利益冲突.为此本文就如何创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对全面促进公示模式的更新优化,基于登记生效主义创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辅助采用权利标示,进而规范动产抵押公示系统,良好的应对冲突问题,确保三方利益的全面平衡,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银行如何应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正启  韩晓莹 《银行家》2007,(12):116-118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登记办法》及登记公示系统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程序性和系统性问题,初步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体系。电子化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建设,在国内尚无先例,这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以及物权登记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政策关键词     
国务院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开展服务性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决定》是对《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正式落地。  相似文献   

19.
刘平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81-94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相似文献   

20.
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立法论”探讨路径是在刑法立法层面上探讨立法者为在刑法政策上实现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这一目的,动用刑罚禁止何种行为类型才具正当性的问题。然而,两种探讨路径都将依赖于“数据权益”的内涵确定以及法益格的认定问题,换言之,是刑法法益理论在数据权益刑法保护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民法典》第127条并非是关于数据的确权性规定,且在民法理论界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的状况下,“数据权益”内涵不明、法律属性不清导致其并不具备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法益”格。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类法益保护模式探讨路径,是对刑法法益保护方式的误读,并未触及“数据权益刑法保护”之规范层面问题的实质。“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探讨路径则不仅混淆了现象层面与规范层面上的“数据犯罪”概念的界分,也由于没有论证“数据安全”如何能够构成刑法的保护法益,而导致结论过于武断。在理论探讨上,应该明确作为行为客体的物理层面上的“数据”概念与作为保护客体的法益层面上的“数据权益”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明确“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在规范层面上是否构成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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