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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赵宗涛  张奥 《征信》2023,(4):45-51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2.
江海洋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3):139-155
证立法益的正当性方向应是将法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联。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刑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是直接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是超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信赖。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超个人法益的合理性,可以从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修法背景与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证立。在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法解释应保持谦抑与理性。  相似文献   

3.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着信息高度流通带来的便利和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乃至被滥用的风险.实践中,刑法与各部门法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尚未协调统一、衔接融洽,导致在面对滥用公民个人金融信息案件时,法律适用时有产生缺位或错位现象.因此,基于权利保护平等性、个人隐私权的重新释义、刑法成文法主义与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以及域外刑事立法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扩张保护现状,滥用公民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应当被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规制逻辑及路径上,应转变"源头治理"的立法思路,并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不创设新法益、新罪名,限制对滥用行为及罪名的扩张化解释,对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个人知情同意事项进行实质性判断.另外,对行为入罪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以隐私权的法益为指导、制约,避免对"情节严重"做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袁魁 《时代金融》2014,(7X):42-42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El益受到关注。文章从我国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社会现象出发,全面梳理了我国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其在立法理念、法律层次、权益内容、保护机构、救济手段等方面的法律缺陷,提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和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明确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健全消费者维权途径等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建立健全银行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7.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效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问题,理论界已经从正式制度层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由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本文拟从非正式制度(文化理念)层面尝试性地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期为此问题提供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相似文献   

8.
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共享、流通、分析研判,是构建金融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资源.个人金融数据的权属不清、数据流通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个人金融数据流通壁垒.个人对金融数据的权利绝对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投入较大成本而控制管理的个人金融数据权利弱化,亦是加剧阻碍个人金融数据流通的重要原因.就个人而言,因个人金融数据具有信用评价功能,可精准描绘个人信用"画像"(profile),并具有社会价值、资产价值、流通价值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不宜将个人金融数据权利私人化、绝对权化,个人金融数据存在个人对金融信息的防御性法益,在法益遭受侵害时可行使删除、更正、赔偿等权利.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基于服务目的、数据安全考量而对个人金融数据事实控制,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进一步配置金融机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打破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模式的枷锁,采用赋权模式可更周全保护个人金融数据安全利用和有序流通,此种赋权模式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9.
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方式的全新竞争特性,使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法治面临严峻挑战。严重法益侵害性、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治理现代化分别从实质、理论和治理层面建构了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内在逻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在于要不要刑法规制,而在于如何刑法规制,科学厘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应以法益侵害理论为中心,围绕“功能性边界”“内容性边界”“范围性边界”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三位一体”的动态边界构造体系,即通过主体间视域融合在类型化的刑法边界构造体系中发现而不是发明刑法边界,创设而不是创造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10.
在理论界仍然对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概念等基本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2013年10月26新消法通过.这次法律修订,捅破了最后一层窗户纸,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迫在眉睫.本文探讨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保险服务对象是“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投资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简单适用于保险行业,现有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1.
周铭川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1):155-167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相似文献   

12.
赵艳红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4):132-148
大数据监控措施即通过大规模、系统化地收集、存储、处理和控制数据而对社会进行的监控,目前已经在侦查中被运用。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大数据监控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规制大数据监控的运用。大数据监控可能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个人数据权、通信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其中最有可能被侵害的是隐私权,所以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需要关注的一项权利。大数据监控虽然针对不特定对象,且通常仅监控非内容性信息,但由于对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构成现实的威胁,所以仍可能会侵害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公民将个人信息数据提交给第三方不意味着就放弃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要根据侦查机关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不同情形而判断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即便公民身处公共场所,或在网络公共领域进行表达、交流,也仍对其中部分信息享有隐私权;而且对于公民在公共场所或网络公共领域所从事的那些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活动,如果进行长期、密集的监控,也可能会侵害公民隐私权。大数据监控具有侵权的长期性、秘密性、技术性、面广但度轻等特征。对大数据监控进行规制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并辅以其他法律的规制;应当对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制度和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对各类大数据监控的法律规制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其在侦查中的具体作用、监控的对象、内容而进行宽严有别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孙跃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1):166-178
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现象具有广泛性、频发性、多样性、热点集中性等特征。基于对上述现象的实证分析和反思,类型化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是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理论依据,满足案例指导制度运行多元化需求则是其现实动因。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如果严重背离“类案类判”的基本理念,就易滋生隐患和风险。完善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应分别从案例生成和案例适用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通过丰富指导性案例的数量和类型、改进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从源头上减少指导性案例的跨类型适用概率;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与待解决案件的相似性判断以及法律适用的“公约化”来规范指导性案例跨类型适用的裁判路径。  相似文献   

14.
对证券市场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加,这既有其主观违规的原因,也有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范不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其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的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强、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增强的因素,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势在必行,而且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金融监管法的体系结构越来越碎片化,进而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律失灵。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通过梳理金融监管法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指出金融监管法陷入了“监管危机再监管”的治乱循环,其使命在于突破自身的局限。为了走出这一困境,因应部门法哲学化的趋势,针对金融监管法目前存在的研究不足,法哲学化将成为金融法领域新的理论增长点。  相似文献   

16.
会计刑事法律责任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计刑事责任是最具威慑力的制裁形式,能够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但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已经达到"公害"的地步,可见会计刑事责任存有不足。笔者运用法律基本原理分析问题,指出会计刑事法律责任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认定上缺乏具体的技术标准,并提出完善会计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从高管法律背景这一全新视角研究法律高管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以探寻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的新途径。研究发现,企业增加法律高管是一种自愿管理模式,有必要研究法律高管对财务报告质量的作用。基于此,从三个方面分析法律高管对企业财务报告质量的作用机制,即法律高管可能影响企业的披露决策制定、披露行为和对财务报告的监督行为。最后,从法律高管视角,为股东提供可参考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李瑞杰 《当代金融研究》2019,2019(4):158-170
晚近四十年来,我国基于刑法“共同犯罪”一节展开的学术讨论,先后存在着以下四种范式: (1) “分工分类/作用分类”;(2) “限制的正犯概念/扩张的正犯概念”;(3) “区分制/单一制”;(4) “共同归责/单独归责”。立足于归责视角的讨论范式在出发点上相对合理,但在落脚点上对我国刑法“共同犯罪”节的体系归属产生“误判”。不论是从我国刑法第25条以下的规定还是从学说体系的缜密程度而言,采取单独归责模式(单一正犯体系)均能够为犯罪参与的认定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20.
示意图、实物模型、计算机模拟品等“辅助说明材料”常见于近年的法庭审判之中,这些特殊的诉讼材料对案件事实不具证明力,仅有解释、说明功能。我国学者受美国证据理论影响将此类材料通称为“示意证据”: 或是将其与“示意证据”直接等同;或是将其视为“示意证据”的特定种类。但辅助说明功能不等于示意功能,不能将辅助说明材料等于示意材料;此类材料也非证据,冠以“示意证据”之名不符合现行法。应当在我国的证据法体系中赋予辅助说明材料以独立地位,并根据我国法律的特点构建相应的法庭运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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