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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行为尽管有表现为作为形式的一部分,但该行为整体经刑法评价,其基本形态仍然应认定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本罪的实质要件和可罚根据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行为人既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时间和空间,其罪行亦不具有可供述性.坚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自首的解释结论与刑法总则规定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相违背,而是刑法分则对总则的例外的典型适例.  相似文献   

2.
本文尝试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入手,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建议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和健全,以期对我国惩治贪污、打击腐败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3.
翁伯明 《金卡工程》2010,14(6):105-10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之初参照贪污罪受贿罪等把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国情影响,造成了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带来了一系列是非争议。本文主张该罪自然人主体应限定在”真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单位主体不宜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马玉波 《金卡工程》2009,13(6):149-149
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表述.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但是这个罪名的本身却存在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及犯罪构成、司法实践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曾聪  贾雷 《金卡工程》2008,12(8):31-32
香港不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有与之类似的管有财产不明罪,两地对此种罪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是相一致的,但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刑罚上都是有区别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借鉴吸收香港刑法中的有益做法,以完善大陆刑法.  相似文献   

6.
唐博 《金卡工程》2010,14(5):201-202
《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提高了法定刑,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但它在现实操作中还有一定的缺陷,如与《反腐公约》的规定不协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脱节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袁魁 《时代金融》2014,(7X):42-42
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9.
周华 《金卡工程》2010,14(5):175-175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不仅体现在民商事领域,我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也包含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通过对两种权利进行法律评析和法条解读,将有利于刑法等特定领域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现行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从而与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形成独立、并列的关系。这种被视为突破刑法立法体例传统的做法引起理论上的争议。肯定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的观点从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金融诈骗罪罪群以及便利实务适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否定说的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具有与立法体例不合、立法思路不一、无单独设节之必要以及与境外刑法立法趋势相悖等缺陷从而不应单独设节。本文从金融诈骗罪主要客体、金融犯罪逻辑体系以及刑事立法传统等方面论证了金融诈骗罪单独设节不具有合理性且一一回应了肯定说所提出的观点。本文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其是金融管理秩序的下位概念,金融诈骗罪应当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节之下。  相似文献   

1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内幕交易罪(第180条)的修改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修订主要集中在  相似文献   

12.
张楠楠 《金卡工程》2010,14(1):159-15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但是从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本罪的适用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重大分歧造成的。尤其在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司法实践中,问题显现得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对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普遍做法提出质疑,进而明确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挪用资金罪属挪用犯罪。世界各国由于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的差异,对挪用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种类、罪名设置、犯罪构成、侵害财产对象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刑事立法中,挪用犯罪,可以上溯到秦朝。据《睡虎地云梦秦简&;#183;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这是惩治挪用犯罪明确的最早立法。在唐、宋、元、明、清的立法上,对挪用犯罪作了细密的规定。在西方,关于挪用犯罪的罪名设置上,各国的立法是不同的。有的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如西班牙;有的国家不设挪用犯罪,只规定有关挪用按盗窃公款罪论处,如法国。新中国诞生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到建国后的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没有规定其他挪用犯罪。  相似文献   

14.
周益民 《金卡工程》2010,14(5):164-164
串通投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是指投标修订新增的罪名,但是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过于简约,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涵盖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形式多样的不法行为。笔者在此想从我国刑法的构成要件角度,简要分析一下串通投标罪的具体特征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以期能够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串通投标罪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5.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施行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揭开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篇章.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在本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应采用识别型和概括列举型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并确保不同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一致;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应作扩张性解释,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本罪的前置性规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扩充本罪的行为方式,将“情节严重”具体化,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避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  相似文献   

18.
张锦玲 《金卡工程》2011,(1):223-224
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一个新罪名,近年来理论界时其研究颇多,争议也较大.特别是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中的重大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同观点,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对本罪的正确认定.本文从重大损失的含义入手阐释了几种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方法,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  相似文献   

19.
毕雪 《浙江金融》2012,(9):73-74
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在中国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而只是对于类似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在刑法上,非法集资的相关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上述几个罪名之所以统归在非法集资的罪名之下,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些共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案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均对1997年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而且蕴含了巨大创新,必将对我国刑法和税法的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产生深刻影响.因此,建议对其进行全面的归纳和分析,找出可进一步完善之处,这无疑将有助于丰富我国刑法和税法理论,以便改进立法,指导司法和税收执法实践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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