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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问题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的管辖违背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侵犯了国家主权。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对此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为了完善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管辖,应当将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管辖权的条件限定于两种情况:第一是经过非缔约国的同意;第二是经过一个中立的机构判断非缔约国不愿意或者不能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黄维彬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8(5):82-83
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生效之后,其常设性国际性刑事审判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也于2002年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标志着国际刑事司法从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的建立必将对惩治国际犯罪的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在各方面所涉及国际法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同时,我国虽然没有加入《罗马规约》,但应以开放的态度看待国际刑事法院,为在将来适当的时候加入规约做准备。 相似文献
3.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与非缔约国国内管辖权出现冲突.中国未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究其原因也主要在于管辖权方面的疑虑.因此,我们有必要从非缔约国的角度出发,对所涉及的管辖权问题予以深入分析,防范法院管辖权延伸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为中国考虑适时加入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4.
甄国婧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76-79
危害人类罪是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地攻击,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国际法文件《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均逐渐意识到危害人类罪对保障与实现国家和平的重要性,相继出台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而我国刑法还没有对危害人类罪做具体规定。因此,文章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国内立法现状与趋势,提出我国刑法增设危害人类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ICC<犯罪要件>第8条将构成战争罪的犯罪要件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分别加以规定,这说明了战争罪的特殊地位以及战争罪中区分国际性武装冲突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重要性.但是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规约>及法院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二者加以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区分难、定性难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将对此加以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6.
田田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Z2):53-54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是确定其法律地位的依据,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和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不仅仅是国内法或个人问题,而是会牵扯到国家间关系、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问题,因此由国籍而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也就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目前西方主要国家跨国破产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住所地管辖原则、破产财产管辖原则、债权人国籍或住所地管辖原则、业务活动管辖原则等。为解决各国管辖原则差异,国际社会通行的管辖原则是兼采住所地管辖和长臂管辖,并以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区分。在我国《破产法》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还没有涉及的情况下,需要顺应国际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立法趋势合理设置连接点;参照国际组织的立法模式设置主附破产程序。有条件地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以化解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纠纷。 相似文献
8.
徐军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1):116-118
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尤其是与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和学者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本文从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入手,依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安理会在国际刑事法院启动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指出安理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应该是在维护法院的独立与公正的前提下彼此协调,通过运用政治手段和司法手段达到最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9.
王新红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3):104-112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它不是所有权的客体;《企业国有资产法》也不是《物权法》的特别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不恰当的,该条应修正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总出资人权.”总出资人权是“国家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其内容包括:决定和变更出资人代表权、划拨企业国有资产权、制定出资人权益行使规则权和对地方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行为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10.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当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时,法官往往进行自由裁量。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立法缺失,造成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乱象,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弊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因此,当前我国有必要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合理建构。 相似文献
11.
张光 《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19(2):55-59
为有效利用ICSID国际仲裁机制,从立法上,可将我国能作为ICSID当事人的机关规定为"中央人民政府及经其同意的其他政府机构";在ICSID仲裁的争议范围上,应将除有关我国法律有效性的争议和中国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国有化合法性争议外,其他争议均可考虑同意ICSID仲裁解决;在协议仲裁要件上,我国除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约定ICSID仲裁条款外,还可在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协议中约定ICSID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12.
徐赟倩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1):53-55
传统的冲突法是建立在一种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各国法律管辖范围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在解决互联网中的电子合同纠纷时难免显得力不从心。本文认为,各国协调制定统一的关于电子合同纠纷解决的冲突规范——一部《电子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具有现实可行性,这是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13.
张艾妮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9(2):11-17
跨国保护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催生的产物。在知识产权事项上各国对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的固守耽误了跨国合作的步伐。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引起各国管辖权的现实冲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国籍国、原始权利取得国与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发生的管辖权冲突,需要从国家主权意志的协调、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国内立法、法院管辖权的主动克制等多个层次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晓晔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1):30-37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我国反垄断法也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能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本文探讨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产生的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指出,为了避免和减少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冲突,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当考虑国际法上被广泛认可的一般原则,特别是“直接、重大和合理预见的效果”的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 相似文献
15.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商事纠纷的前提,也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争议将会动摇仲裁管辖的基础。本文从分析仲裁管辖的依据入手,探讨了仲裁管辖与法院管辖之间的界限,结合国际上仲裁管辖制度的最新发展,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放宽对仲裁管辖权的限制,以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余鲲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2):23-24
级别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级别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应对现行的级别管辖划分标准和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等规定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17.
高文艺 《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21(3):77-80,93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一个多方权力介入和博弈的过程。在涉及传统的司法管辖领域时,国家常常会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适当地限制法院的管辖权。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存在一些冲突,处理冲突时应本着“司法最终裁判原则”。 相似文献
18.
孙南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27(1):59-73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9.
由于市场失灵,环境管理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没有根据激励相容的原理,以利益为基础,合理的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种行政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环境保护局(总局)之间权限,因此环境管理的行为往往偏离环境管理的目标,环境管理的成本与环境管理的收益呈不对称性。要改变政府环境管理的现状,必须对政府环境管理的事权进行合理的界定和重新划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