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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自强 《财会月刊》2010,(12):32-34
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1.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2.
进项税额转出是会计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文章分析了存货"非正常损失"、存货盘亏和改变货物用途等五种情形下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认为进项税额应不应该转出,关键的判断点是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能不能为企业带来销售收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已经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相似文献   

3.
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1.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  相似文献   

4.
在增值税的进项税中,有一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又可分为购进环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和购进环节允许入账,但在货物非应税销售或发生非常损失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这就产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时常发生的重要经济业务,是正确计算应交增值税额的重要构成,是企业纳税核算不可忽视的重要会计事项。现行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必须从进项税中转出,这是税制改革后出现的新的纳税核算业务,但在现行会计制度中无明确规范,广大会计人员普遍感到陌生。…  相似文献   

5.
案例分析题一 [分析提示] 1.(1)A公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正确。对由公司保管不善而造成的3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对自然灾害造成的7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而应作为抵扣处理。理由: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相似文献   

6.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7.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将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凭增值税抵扣凭证从销项税中抵扣;同时对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常损失等情形的,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基于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并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8.
现行的增值税从计说原理上看,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存货的计价方法,核算水平,存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就对我们日常的税收征管及稽查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一般在日常稽查中,稽查人员应加强对企业库存商品的检查,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正确划分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及视同销售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  相似文献   

9.
一、两者核算范围不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6种情形: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0.
企业存货发生非常损失,所含进项税,按着现行税法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转出。但是,有一种情况,笔者认为特殊,应特别处理。某商业企业94年期初存货中,有一部分是被生产企业淘汰且已停止生产数年的解放牌汽车配件及130型汽车配件,由于车型淘汰,其所储零配件自然报废。在95年5月份清仓查库时,被发现清理出来,提出报损。此存货已征税额,该企业已于94年未按照国税发(1994)06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  相似文献   

11.
王俊 《会计之友》2012,(17):87-89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这几部分的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实际工作中,也常令会计人员感到困惑。"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会计销售,对它的处理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也是增值税计算中的两个重要名词,它们均涉及进项税额的计算,分别是主体在当期或者日后发生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需要从当期或者日后购进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改变时的进项税中给予抵减并计入相应时期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为何要作此处理?三者的本质区别何在?文章将从内涵规定、税法解读、形式界定和会计处理几个方面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这三个税收上的重要概念进行逐层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相似文献   

12.
柳河县审计局在对工业企业审计中,发现企业偷漏增值税问题严重。其主要手法如下:(1)企业存货非正常损失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尤其是在企业转制时,报废、报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半成品、产成、不等额度较大,期初进项税额和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偷漏增值税。(2)用于专项工程和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已抵扣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偷漏增值税,(3)销货不及时入帐,推迟增值税纳税期.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偷漏增值税。(4)其他的零星销售货物,边角余翻新销售等列入营业…  相似文献   

13.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5.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6.
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17.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人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8.
企业存货品种复杂 ,收发频繁 ,不仅在计量上会出现差错 ,如盘亏、毁损等有形损失 ,而且在储存期间 ,会因市场条件变化 ,发生跌价损失和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超储、积压、滞销等无形损失。存货有形损失 ,按现行制度和增值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要计入当期损益。存货无形损失 ,从实物形态上看似乎完整 ,现行制度未作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企业发生的存货无形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应挤干存货“水份” ,正确反映存货实有价值和企业资产 ,消除潜亏因素 ,合理核算生产成本和当期损益 ,具体方法是 :企业在对存货盘亏帐务处理 ,应在提取应收帐款坏…  相似文献   

19.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20.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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