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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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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立法的核心性问题.从物权变动的三种立法模式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最后归纳了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物权变动两个主要要件--登记和交付的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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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公示方法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产生公信力的基础.一般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实质要件来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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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限制制度,但物权限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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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经济运行必然涉及的问题,直接关系着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变动将会更加频繁,日渐成为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当今大陆法系国家已经生效的几种物权变动模式各有其利弊。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既注重契合中国实际又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值得肯定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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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为私法之重要部分,应以权利为本位,张扬个人自治.为此传统物权立法思想以所有权为中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此种立法思想虽经社会化、观念化等各种思潮冲击,仍未改变.文章认为在中国基于理论、体制、现实等种种原因,物权的私法本色只能透过用益物权具体制度中隐含的价值取向委婉地表达,谓之于用益物权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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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担保物权占一编,共71条,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我国以前民事立法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一次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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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奉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是含糊的,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将来的物权立法借鉴区分原则的有益规定是必要的。我国物权法应吸收他国先进方法和经验,使之逐步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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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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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率是实行法律所产生的有益的社会效果与法律的全部社会效果的之比值同法律成本之比,成本愈小,效率愈高。物权公示制度是提高物权变动法律效率的有效途径。物权公示制度的缺乏,导致了物权变动紊乱,同时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率低下。经济分析方法表明,物权公示制度可以使物权交易中存在的外部性内在化,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物权法律制度的运作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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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物权法的讨论在我国民法界从未停止过,成为众多热门话题之一,物权行为理论、物的种类、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是其中的焦点。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又是焦点中的焦点,在这选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难点和理论困难,如我国是否完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等。本文主要从物权行为变动模式来阐述我国物权立法该如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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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其频繁,与之相联系的纠纷也很多.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把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受债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行为受物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处理合同效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点.本文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视角,结合案例,阐释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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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安全的保护一直是物权法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各国在进行物权立法、选择物权变动模式时无不以交易安全保障作为重要的考虑标准,而各国也在不同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交易安全保障的路径进行了不同的选择。因此,在我国对交易安全保障的路径选择进行学理解释、对未来民法典中相关规则进行法律实践准备时,也应该先对各国较为成熟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做一番域外考察,在此基础上而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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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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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将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并力图使两者达到协调。在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债权侵权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善意取得制度的辅助;在"物权变动无因性"的前提下,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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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来看,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加以规范,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先进的理念,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以及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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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约定所有权保留制度,而《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保留这种所有权变动时间的约定能否与《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保持协调?对此问题,本文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含义、性质、公示与效力,并进而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在适用上的矛盾及解决途径。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审视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提出未来物权法应当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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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设定方式和实现手续简捷;简易交付简化了物权变动的交易过程。两者都具简化交易方式的作用,在很多方面具有相同点,但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图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阐述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待未来《物权法》修订时加入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