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入手,以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实现保障进行了简要剖析。以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为研究对象,明确除发行人以外,发行人的董事、证券承销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应对虚假陈述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赔偿真正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才真正得到了回复,权益才得到了保护。本文仅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现保障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3.
套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和认定虚假陈述之赔偿责任,难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投资人在虚假陈述之后为投资行为,就应推定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而无需投资人证明。同时,不论投资损失是否因虚假陈述直接引起,虚假陈述者均应对投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论虚假陈述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套用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分析和认定虚假陈述之赔偿责任,难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投资人在虚假陈述之后为投资行为,就应推定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而无需投资人证明。同时,不论投资损失是否因虚假陈述直接引起,虚假陈述均应对投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为稳定资本市场, 保证经济安全运行, 应积极立法追究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按其违反的是禁止性规定还是义务性规定可将虚假陈述分为两类, 在法律上应该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和限制。本文将有法定对市场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的义务也归入参与虚假陈述的主体, 并将参与虚假陈述的主体分为三类。同时本文认为应在法律上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同的归责原则来追究参与证券市场三种法律主体的民事责任, 并课以不同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由于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因此如何认定虚假陈述是确定上市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界定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标准,但会计学衡量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则遵循程序理性原则。以程序理性为理论基础来制定会计准则、制度,再以这样的会计标准作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与直接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依据,其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文章提出,在认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时,要遵循程序理性原则,即只能依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这个间接标准来判断,而不能直接引用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7.
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中,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众多。由于这些责任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承担的工作及发挥作用不同,他们对于所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针对不同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发行人、发起人与实际控制人等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他虚假陈述责任主体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8.
提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人们通常想到的是公布虚报利润的财务报表、发布虚假利好消息等诱多性虚假陈述。但此类虚假陈述只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一部分,证券市场上还存在一种诱空性虚假陈述,面对市场传闻时,上市公司故意作不符合事实的"否定"表示,以达到打压证券价格收集筹码的目的。如何对此类诱空性虚假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相似文献
9.
10.
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和董事一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承担行政责任不应以过错为要件,凡参与审查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文件披露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都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在故意进行虚假陈述,或组织、策划了虚假陈述行为,或明知是虚假陈述却容许和默许虚假陈述行为时,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12.
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即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致使投资者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基础之上的,要达到资本流动最优化的目的就必须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而发起人虚假陈述行为则会危及到这一证券市场合法和有序进行和发展的要求。因此对于发起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表现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从发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标准两方面对发起人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其表现进行总结。 相似文献
14.
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二、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例分析(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分析1.美国美国对不实信息的提供称之为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它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做的与事实不符的表述。美国侵权法把它划分为三种类型:故意虚假陈述、过失虚假陈述和无过失虚假陈述。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应对损害一方负赔偿责任。故意虚假陈述是指被告明知自己的表述不真实,却希望以此骗取原告的信任,使原告根据这一表述做出决定。其构成要件:(1)被告的虚假陈述(包括言辞和行动,且编造或隐瞒的必须是重要的事实,如果只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则不一… 相似文献
15.
依照一般侵权法,原告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其所受损失与被告不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对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而言,原告很难证明其对虚假陈述的信赖及虚假陈述与其所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美国采用了目标认定法和市场欺诈理论,来简化因果关系的证明。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遏制虚假陈述行为,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因果关系推定,以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17.
对于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认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违反的是法定义务,它侵害了投资的知情权。因此,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也有利于保护投资利益。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反映出其特点。 相似文献
18.
19.
在美国,最高法院在丹佛中央银行案中否认了私人证券诉讼中10b-5下的协从责任,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追究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协从责任。我国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对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独立的过错责任,明知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不予纠正或不出具保留意见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0.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问题与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立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所设置的诸多限制而言,股东诉讼存在许多问题,必须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尽快建立我国股东民事诉讼法制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