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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物的出资问题,在立法中存在争议,实践中标准不一,学理上说法各异。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探求一条抵押物出资的发展之道。文章主要探讨已负有抵押权的财产可否作为公司的出资标的物,研究目前我国抵押物出资的合理性、可行性、适格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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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率先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去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全面展开这项工作,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62340份,登记的抵押物价值1968亿多元,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1536亿多元。此外,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为房地产抵押物的登记部门。去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16949份,登记金额705亿元。通过办理抵押物登记,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欢迎。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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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A公司与B银行因借款抵押问题共同到北京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抵押物为A公司出具了以购置发票作为所有权凭证的电视制作设备。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双方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然而事后发现,A公司的抵押物是其从C公司以“以租代买”的方式租进的,其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其为取得银行贷款,持盖有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公司公章的销货发票充当所有权凭证,骗取了登记。市工商局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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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来,我们江苏省如皋市工商局把企业抵押贷款作为突破口,以此推动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截至目前,共办理抵押贷款400余件,登记的抵押物价值近6亿元,被担保的主债权为5.6亿元。我们着重在对抵押物的实在性和防止抵押物重复登记上下功夫。在抵押物登记中,弄清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至关重要。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列人清单。如我市XX贸易公司在申请抵押物登记中,将一台已被法院查封的空调作为抵押物列人清单,被我们实地勘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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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有效设定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以后才能生效的观点已得到确认,而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也已成为共识,但对于抵押登记行为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抑或程序行为,还存在不同认识。通过疏理有关法理根据,否定了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的观点,得出将抵押登记行为界定为程序行为才为妥适的结论,从而在实践中帮助我们正确选择抵押登记机构,并就抵押权设定的有效性作出恰当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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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抵押权符合别除权的要件和特征,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效力,可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抵押权是别除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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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对待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一是首先要协助抵押权人向查封该抵押物的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阐明该财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要求法院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撤销其执行裁定,或在处理、拍卖该财产时优先考虑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二是当法院不采纳执行异议,继续我行我素,并强制转移该财产时,应协助抵押权人到当地法院起诉,采取保全措施,或向上一级法院反映,要求停止执行。三是登记中应注意掌握三点,1.当发现债务人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时,应立即制止,不予办理登记,因为这种抵押登记使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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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物仍存在风险,我们把汽车按揭业务分为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类和不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两大类,单分析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关及有效性之风险,重点论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与质押权、留置权、税收权、查封扣押权、所有权保留权等权利冲突的情形及优先受偿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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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0日起实施已三年时间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三年来的实践,该法设置的抵押担保方式作用很大,业务量最多。但由于抵押物登记的设置划分为五、六个部门,抵押物登记工作至今仍未理顺,影响了《担保法》的全面落实。同时,也由于实施抵押物多头登记,影响了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管。当前突出的问题有如下几个:一、交通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物登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普遍不受理,特别是用汽车作为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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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这是因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增值和保值作出了贡献,以及留置权人比动产抵押权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我国留置权仅限于在合同尊为中存在,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行为不能产生留置权,留置权的标的物也只能是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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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但其在转让抵押物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双方应就抵押财产转让所得的价款与抵押权人自行约定处置方式(不限于将其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这两种方式)或就抵押关系的变动达成一致,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论就上述问题是否达成一致,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和抵押物所有权变动。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权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物归何人所有,同时受让人有权代为清偿抵押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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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经济中抵押物的流转问题在我国立法发展概况在我国的金融经济中,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类金融业务,其中往往涉及到抵押物的流转问题。所谓抵押物的流转是指在抵押权的有效期间内,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再行转让的问题,属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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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方式,但现实中纠纷时有发生。经统计和分析裁判文书后发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主要有以下四类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实践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具有基因相似性,对保证合同的规则类推适用,可以破解抵押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困境。在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案件中,认定抵押人承担补充责任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