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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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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规范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日前在浙江杭州召开部分省市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作座谈会,交流了各地开展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那么"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2.
一、公用企业的特殊性 公用企业一般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大体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经营者相比较,具有以下待点: (一)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公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到城乡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交流等基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需要,属于基础性产业。离开了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规范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上半年,浙江省工商局历时两个多月,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深入杭州、宁波、绍兴、湖州等10多个城市(县、区),就供电、供水、电话、烟草等行业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从本次调研情况看,近期各行业表现出来的限制竞争行为与以往相比,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一、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紧紧依附于其自然垄断地位。消费者对垄断行业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不可或缺和不可选择性是使得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强制…  相似文献   

4.
加强对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商部门深入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领域。一、深刻认识对公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公用企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经营者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一)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离开了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就无以维持,社会生产秩序和国民经济发展就会遭受重大影响。(二)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这种垄断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或者是在法律的运用中在事实上取得的。(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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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山西太原召开了部分省市反垄断调研及执法工作座谈会,对年初部署北京、上海等14个省级工商局开展的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围绕如何进一步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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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     
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管制。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是由其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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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排除或者减少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的意图或者后果。被排斥的经营者既可能是与公用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又可能是与被指定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还可能是因公用企业的排挤行为而减少或者丧失交易机会的其他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包括排挤现实的竞争和潜在的竞争。排挤现实的竞争就是不正当地夺取了特定市场上存在的其他经营者也有可能得到的交易机会,如煤气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煤气灶具,用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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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限定了两个特定主体:“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前者,虽然没有具体列举什么是“公用企业”,但各种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说法比较一致,加之国家工商局颁布的专项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例举了一些公用企业,因此争议不大。但对后者,即“依法独占”的法律涵义,却颇有争议。一、几种观点列举《反不正当竞争法)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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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人网者多收入网费的作法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1999]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制交易,限制竞争。该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中的"限定",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强行要求、设置服务障碍、胁迫、推荐、差别待遇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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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法中,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授权公用企业所在行政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涉嫌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由有行政处罚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认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公用企业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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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属于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允许存在垄断的领域,所以我们可以将其统称为“法定垄断企业”。对于法定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十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围绕这一问题出台了一个行政规章,三十多个行政解释,但是新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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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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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我省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从事转供电业务的经营行为能否认定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黑工商发犤2000犦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用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虽无从事供电业务的资格,但由于历史原因,担负着向所属矿区和部分市区的转供电业务,客观上具有在所属矿区和部分市区从事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的地位。双鸭山矿务局供电总公司在从事转供电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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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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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企业商业贿赂主要表现向公用企业进行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其他经营者采用向公用企业的雇员和代理人进行商业贿赂,获取与公用企业的交易机会。公用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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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在执法实践中,该条款成为各地工商部门规范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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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竞合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五种类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交易;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行为。上述限制竞争行为与《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使得两者问呈现为一种典型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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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质上就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即在公用企业予以“限定”的情况下 ,购买者只能购买公用企业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决定购买其愿意购买的商品或者自由选择销售商 ,或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不购买。公用企业之所以能够实施强制购买行为而购买者又不得不听从其摆布 ,就是因为其具有别人“离不开、惹不起”的独占地位。例如 ,自来水公司都有特定的供水区域 ,在该区域内是独家经营的 ,自来水的用户离不开其提供的服务。“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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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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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行法》第二章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共11类 ,分别为仿冒行为、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抵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民事侵权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 ,该行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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