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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中对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做出如下解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相似文献   

3.
郭慧  卜华 《财会月刊》2014,(3):119-119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补价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差价,如同交易一方先将自己的资产卖出去,然后再从另一方购买同一价值的资产。所以在准则中,换人资产的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价值来计量的,即换人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但是当涉及到增值税时,由于其是价外税,就会存在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的区别,同时存在含税补价和不含税补价的差异。  相似文献   

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6.
(二)单项资产交易中涉及补价: 准则中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⑴支付补价方: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补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上述公式入账,不会产生非货币交易的损益。 ⑵收到补价方,应首先确认收益,再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上述公式进行核算,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差异越大,补价中确认收益的比例就多,但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主要…  相似文献   

7.
一、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比较(一)换入资产的计价不同1.旧准则在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上只有一种确认方法,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别确定: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确认的损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赢利过程己经完成。因此,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再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但是,涉及税金的收益核算问题,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准则可知,在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发生补价的,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11.
企业在债务重组中,按相关规定,债权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减去换入资产中涉及的增值税及加上相关税费;债务方根据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加上换出资产计提的有关准备及支付的补价和换出资产涉入的增值税减去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相似文献   

1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务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既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也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对于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价值入账的有两个条件:第一,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13.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其中对于“支付的相关税费”的规定比较含糊,在实务中引起比较大的争议,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及存货公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着缺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一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二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及存货公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着缺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一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二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相似文献   

16.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应确认的收益的计量方法及其解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A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相似文献   

17.
袁昌淑 《四川会计》2003,(10):56-56
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短期投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换入固定资产,其账务处理需要区分涉及补价与否。如A公司以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与B公司的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机床相交换。在交换日,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A公司另收到B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5000元。假设整个交易中除以银行存款支付营业税375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本例涉及收到补价,即换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换入资产的价值。A公司收到的补价款是出售换出资产的一部分所取得的…  相似文献   

18.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乍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有无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是决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关键,如果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那么通常认为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在第六条第五款中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同时,在该准则的“指南”及“讲解”中又强调,收到补价方只有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才确认收益,而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产生的损失,则不予确认。对于这些规定,在会计核算时已能够操作。问题在于,该收益产生的前提是什么?确认后的客观效果如何?是否有必要确认这个收益?在本文中笔者谈一谈个人的看法。一、该收益产生的前提在该准则的讲解中谈到:“换出资产账面…  相似文献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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