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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关于非货币性交易应确认的损益计算公式有二: 其一,不涉及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 其二,涉及相关税费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及存货公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着缺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一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二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相似文献   

3.
(二)单项资产交易中涉及补价: 准则中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⑴支付补价方: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补价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上述公式入账,不会产生非货币交易的损益。 ⑵收到补价方,应首先确认收益,再确认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按上述公式进行核算,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差异越大,补价中确认收益的比例就多,但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主要…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及存货公允价值认定方面存在着缺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修正.一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失,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二是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收到的补价.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别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二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即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准则中指出两种计量基础下损益的计算: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一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6.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赢利过程己经完成。因此,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再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但是,涉及税金的收益核算问题,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二)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处理 涉及补价的,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后,再按上述不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交换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应将收到的补价首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并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确认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企业,在计算除换入的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时,还应加上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  相似文献   

8.
一、将计账基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 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由准则可知,在新修订的准则中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对于发生补价的,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及交换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该准则第3条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符合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该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涉及到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即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根据上述规定,可总结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的步骤。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原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要区分是否涉及补价进行会计处理。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没有涉及补价,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如果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则不区分支付补价与收到补价分别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在资产置换中产生的差额收益不能计入企业利润,只能算做是资本公积金。  相似文献   

11.
第一 ,不再区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也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而是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有补价的情况下 ,将补价部分确认为收入。第二 ,简化了披露内容。原准则要求企业就非货币性交易披露较为详细的信息 ,比如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涉及的金额、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修订后的准则对此作了简化 ,只要求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相似文献   

12.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相似文献   

13.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应确认的收益的计量方法及其解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A资产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  相似文献   

14.
高山 《四川会计》2002,(9):45-45
近,财政部对2001年1月18日修订过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了微调,即对收到补价的企业在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公式中,由原来的营业外收入=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改为营业外收入=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计税价格×税率÷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并且按上式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要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这样一来,再次缩小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空间。因为此前修订版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虽较原准则有了很大的改进,即只能由收到补价的一方按公式来确认营业外收入。但上市公司为了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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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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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及有关增值税法的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企业以存货换入其他资产,应视同销售行为发生,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若以资产换入存货,则视同购进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予以抵扣。笔者认为,对于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简单处理方法可考虑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在交易中涉及到补价、应确认的收益,按照相关的规定计算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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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基础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的计价标准通常可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形式,不同的计价标准所带来的经济影响是不同的.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假定甲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元,其公允价值为1 200元;乙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400元,其公允价值为1 250元.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在第六条第五款中规定: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同时,在该准则的“指南”及“讲解”中又强调,收到补价方只有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才确认收益,而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时产生的损失,则不予确认。对于这些规定,在会计核算时已能够操作。问题在于,该收益产生的前提是什么?确认后的客观效果如何?是否有必要确认这个收益?在本文中笔者谈一谈个人的看法。一、该收益产生的前提在该准则的讲解中谈到:“换出资产账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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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财政部发布和修订了8项会计准则,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准则所作修订均涉及到公允价值问题,进而也影响到投资和无形资产准则中的计量问题,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的资产,而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痢疾(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与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这种由公允价值向账面价值的转变,并非是对公允价值的一种否定,而是需要我们对公允价值有更加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掌握和运用好公允价值。  相似文献   

20.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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