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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运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以后,惩罚性赔偿措施首次引入到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处理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在该领域的运用,各家持不同观点,如以梁彗星为代表学者的反对派及以刘俊海为代表的支持派。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运用的合理性、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做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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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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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保险消费者纳入调整范畴,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时,法院却存在承认与不承认两种分歧.惩罚性赔偿可适用于保险业,从适用原则、适用要件与适用目的的角度分析,均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未来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适用的规制路径应从遵循欺诈行为主观故意要件的实践场域、重构保险人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量定惩罚性赔偿在保险业中的金额基数及倍数、建立分立式赔偿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消费者救济权保护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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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东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4):66-69
在我国的法律和法律环境下,厂商具有违法获利的激励,而我国现行法律却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从理性人假设出发,运用成本效益方法可以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必要性,并建立惩罚性赔偿额度公式,使惩罚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具有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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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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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处于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条文,不能任意改变立法原意,并且出于社会效益的实际考量,知假买假均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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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英美法系在民事损害赔偿判例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但该制度自产生以来,支持与反对就一直相互交织,争执不断。而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这项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是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地方需要借鉴国外关于该制度的成功经验,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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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本质是保险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属于非效率违约,司法案例的Logit回归模型结果显示,现有的制度无法对此类行为实现有效的规制。对此,惩罚性赔偿能够将保险人非效率违约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内化至损失当中,促使其选择符合社会效率的诚信履约行为,因而是一个可行的制度选择。在制度构建上,为避免对保险人的过度威慑而导致的效率减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从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两方面予以限制,在主观过错方面,惩罚性赔偿应限于保险人的严重恶意,主要包括故意和极为严重的重大过失;在客观行为方面,惩罚性赔偿应当遏制的是能够体现保险人严重恶意的行为,即在Logit模型中对保险人严重恶意有显著提升作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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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免责,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以《1.9规定》、《6.11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利用《1.9规定》、《6.11规定》中的免责及共同侵权事由,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应负的责任作出舍乎法理的解释和界定,把民事赔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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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共五部分29条,着重明确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等问题。对保险业而言,《解释》凸显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矛盾处理中的作用,但由于多项规定与现行交强险制度存在冲突,将对交强险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亟需高度关注,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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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保险法》将中间性保险界定为人身保险,认为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和第三方手里获得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界一般采用损失补偿原则,排除了重复赔偿的可行性。这不仅引发了很多理赔争议,同时也造成了保险法理解释与应用的冲突。本文拟对中间性保险的重复赔偿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并针对现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立法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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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指出死亡赔偿社会问题凸显的根源是理论基础和法律规范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其次,对比继承说和固有损害说,得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死者近亲属与死者共享利益的固有损害;再次,初步界定死亡赔偿对象的范围包括财产利益固有损害和精神利益固有损害两方面;最后,对我国现行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的有关死亡赔偿法律制度做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学理解释,作为对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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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新《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以及之前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无论从监管的范围还是惩罚的力度上,都有明显的加强。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这一举措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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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保险人民事责任是治理不当理赔乱象的至关重要一环。其原因不仅在于超额赔偿责任具有充分补偿、足够威慑的内在功效,还在于社会共治框架下的其他手段各自存在规训盲区,而超额赔偿责任是对保险合同两造失衡地位的实质矫正。为实现体系内容的融贯和法律资源的简约,后民法典时代下超额赔偿责任的引入应采用改良后的违约路径:一方面,对保险领域中可预见标准的主体、时点及范围予以调整,将精神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用支出等损失纳入《保险法》第23条的“损失”范围,但允许保险人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及多少提出抗辩;另一方面,待《保险法》的新一轮修改,以“故意”和“情节严重”为要件新构惩罚性赔偿条文。其中,“故意”之主观状态可由特定客观情形直接推定,除非保险人能作出相反证明。而“情节严重”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程度、客观损害程度、非正当性程度、市场秩序的受破坏程度等四方面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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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保险业的经营及诉讼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分析了保险公司诉讼地位、责任承担、赔偿范围的变化,并指出司法解释中存在争议及尚不明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就保险业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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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为充分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施行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考察相关规则的司法适用,发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界定不清、损害赔偿威慑作用不足、公益诉讼制度效用未充分发挥、“知情—同意”标准不一且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构建可识别的场景化模式界定个人信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判定隐私,审慎引入惩罚性赔偿,明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构建“国家—行业—平台”三层规则体系实现实质同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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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寿命周期各阶段生命价值的特点,综合运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从生命物质价值、生命精神价值、惩罚性赔偿的生命基础价值与生命保障价值四个方面分项评估生命全价值。选择各阶段有代表性的生命全价值,同时提取惩罚性的安全公益基金作为预防性安全投入,实现既可维护受害者的生命价值,又能促进可持续的安全投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