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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潘某在江苏省兴化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上班,2011年8月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初,潘某的妻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4月20日,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3年2月1日,终审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在潘某工作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公司在潘某死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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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洪某是一化工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6日因工作事故受伤死亡,公司未给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日,洪某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在2010年12月24日作出洪某属工伤的认定决定,2011年1月4日分别送达洪某亲属及公司。在计算洪某工伤待遇时,洪某亲属与公司产生争执,公司认为洪某工伤认定在2011年1月1日前已作出,计算赔偿标准应按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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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申请撤销工伤认定
2011年11月8日,上海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以其员工张某于2011年10月10日发生工伤事故为由向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9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装潢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给张某和装潢公司的受理通知书均由装潢公司代理人叶某签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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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07年6月15日在外出开展业务时遭歹徒抢劫身亡。其父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其死亡属于工伤。保险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维持了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保险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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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翟某系江苏省某中学教师,系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2012年6月15日下午,翟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翟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翟某的近亲属向当地人社局为翟某申请工伤认定,被确认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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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苏雄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雄立公司)承建某食品公司的新厂房建设工程。雄立公司将土建工程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了刘某,刘某系自然人。矗某由刘某招用后在其手下从事木工工作,20I1年12月5日,盛某在搭脚手架时被滑落的钢管砸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伤愈后,盛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3月28日,人社局认定盛某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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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钱某系江苏省泰州市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业公司)职工。2008年3月1日,钱某在车间向搅拌槽投放氯化锂初料时,突然产生大量的蒸气弥漫整个车间,尔后形成火苗,致使正在投料的钱某烧伤。钱某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深Ⅱ-Ⅲ度7%,吸入性烧伤。2008年5月29日,钱某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24日,经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二级、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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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某29岁,是一木业公司职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r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10月28日6时40分左右,程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本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程某亲属认为程某情形属于工伤,于2012年12月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为该木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程某是我单位职工,自2008年8月份至今在我单位工作,月收入3200元;另一份为交警部门在事发当天对程某父亲的调查笔录,笔录显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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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02年6月到山东某钢铁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4年3月6日,张某在工作中摔伤左腿,2004年5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10级。之后,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7年6月9日,张某在工作时被机器绞带轧断右手食指,该次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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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沈某经人介绍到江苏省兴化市某制衣公司(以下称公司)上班,月工资11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08年6月26日上午,正在上班的沈某左手不慎被机器绞伤。后被公司送到医院救治,住院91天,其治疗费用均由公司给付,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食、中、环小指绞压伤。2009年5月2日沈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21日被鉴定为伤残7级。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又申请再鉴定,2009年11月26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某的伤残程度仍为7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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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某系一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的物业管理员兼保安。2008年3月15日,张某下班后在回家(住在所工作小区)途中,一业主因别人的车占据自己车位请求张某处理。张某在处理过程中,被占据别人车位的贺某等人打伤,张某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头部、肋骨等外伤。贺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后向被告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举证。原告提出张某非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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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5月10日,某电力公司某镇供电所职工胡某到辖区内布依寨抄电表。10点左右,胡某在去抄下一家电表的途中不慎被一狗袭击咬伤小腿。由于时值农忙季节,村民均外出劳动,无法打听狗的主人,且狗在伤入后逃窜,胡某只好打电话报告单位领导后乘车到医院治疗。该电力公司认为抄表员常年在第一线走村串户从事服务工作,工作艰辛,常遭受狗等动物伤害,此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