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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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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法院在2011年审结的"西武铁道"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明确了以"实际价值法"计算损害额、以民诉法248条的损害额认定制度填补非虚假陈述因素的计量困难、并体现出弱化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特点。我国目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计算虚假陈述损害额,存在如"系统风险"无法囊括非虚假陈述因素、诱多模型无法适应证券市场新变化、退市公司损害额认定不合理等问题。本文结合日本实践的可取之处和我国国情,试图探讨虚假陈述损害额认定制度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2.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及分析   总被引:7,自引:1,他引:7  
本文报告了作者就虚假财务报告及其法律责任相关问题对投资者、法律界人士、监管人员、银行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等不同群体问卷调查的结果。我们的调查涉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及其治理、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规定等五个方面,旨在了解上述群体对相关问题的基本看法,为完善有关法律,推进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第一手资料。调查表明,关于虚假财务报告及其法律责任认定问题不同群体间存在较大分歧,现行责任认定和处罚制度尚存在诸多亟待明确或改进之处。本报告还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分析。  相似文献   

3.
法务会计的新领域: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在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中 ,法务会计的作用尚处于空白或最多处于尝试阶段。但随着《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深入实施 ,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将被提起诉讼 ,相应地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必须提前就法务会计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专家支持进行制度设计 ,以保证法务会计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4.
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是我国司法全面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则是处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依据.<规定>的作用显而易见,但在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上仍需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参照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分八个部分共37条。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是: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  相似文献   

6.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免责,是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以《1.9规定》、《6.11规定》等司法解释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利用《1.9规定》、《6.11规定》中的免责及共同侵权事由,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应负的责任作出舍乎法理的解释和界定,把民事赔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正当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2月1日正式实行。《规定》对法院受理和审判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此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成为可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从"状告无门"到"有条件受理",投资者可以针对虚假陈述的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会计职业界甚至整个会计体系将产生强大的震撼作用,对当前日益严重的  相似文献   

8.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使中介机构及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成为现实。对此,应当引起整个行业对执业风险的高度重视。1月17日,中注协邀请在京的部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行业的影响”。中注协崔建民会长参加了研讨。以下是会上的一些主要观点:虚假陈述等因素所引起,否则对市场的信心打击很大。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标志着公权的适度介入…  相似文献   

9.
汪伟 《海南金融》2023,(1):78-86
一般而言,市场决定损失,司法系统分配损失。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往返穿梭于哲学范畴、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之间。借助美国二元划分方法,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被划分为交易型与损失型。前者旨在全面确定可归责的损害事由,后者力图避免因果关系链无限延伸。最高人民法院《新虚假陈述规定》吸纳了欺诈市场理论,破除了概括式因果关系的举证难题。在发行注册制背景下,我国应优先运用“证券价格测试”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重大性”加以判断,同时辅以“投资决策测试”作为兜底性考察工具,此外也要对因果关系链中的揭示标准加以明晰,合理拓宽可抗辩风险的情形,真正发挥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判定中的纽带作用。  相似文献   

10.
陈洁 《中国金融》2022,(5):75-76
<正>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取代了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李红润 《新金融》2010,(7):59-61
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应确保其发送给潜在参加行的信息备忘录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为使牵头行履行此项义务,保护参加行对信息备忘录的合理信赖,确立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银团贷款操作指引》对此虽未规定,但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可作为牵头行承担信息备忘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依据。此外,也应允许牵头行采取措施限制自己的责任,以平衡其与参加行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同一诉讼纠纷中内嵌多个虚假陈述行为已成为一类新问题,但当前的司法审判在行为认定、模式选择和因果关系判断上存有难点。此类纠纷中,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众多,“虚假陈述影响双重劣后考察”的规则不宜继续适用,而应将保护投资者的立场贯穿始终。个案中,宜通过“三步法”分析,明确合并抑或区分的处理模式,以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单一性”作为《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适用标准。就交易因果关系而言,判定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究竟受哪一行为影响时,需综合考察各行为实施日间隔长短、重大性程度及前行为所披露信息在市场的传播密集度等因素,以确定前行为对投资者信赖的影响力截止点。而就损失因果关系而言,一方面要提高非虚假陈述因素扣除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也不应拘泥于数学模型的构建,法官酌情处理的价值应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3.
刘淼 《金卡工程》2010,14(8):237-237
证券法上的虚假陈述直接违反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这一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是对"公开"理念的背离。民事责任是规制虚假陈述的直接和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实现证券市场基木信息的依法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刘贵祥 《深交所》2004,(9):49-50
1.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对中小股东的民事救济措施效果目前,在证券欺诈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显而易见地需要研究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广义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诸如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多种形式,但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民事赔偿的仅限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有拓展的必要:二是证券欺诈纠纷的民事诉讼采取单独诉讼与共同诉讼的模式,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引入诸如集团诉讼等其他诉讼模式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三是证券欺诈争端的解决机制,除民事诉讼外,是否还可以另辟蹊径,采取仲裁、诉讼外调解等多种方式。  相似文献   

15.
王舸 《中国金融》2003,(21):42-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主要分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四种。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相似文献   

16.
洪亮 《浙江金融》2004,(6):29-31
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态 美国1993年<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形态表述为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untrue statement of a material fact)、对重大事实的遗漏(omitted to state amaterial fact)和误导(misleading).从我国<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第11条"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证券法>第5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来看我国证券法律也将把虚假陈述的形态分为不实、误导、重大遗漏.  相似文献   

17.
证券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是一种旨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披露预测信息的免责安排。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判例法规则和《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则三部分,三者之间既递进升级又各有侧重。尽管美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不断发展,但实践中也引发了关于警示声明是否有效、责任豁免是否应考察披露人的主观状态、“安全港”制度是否放纵了信息披露违法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了中国版的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力图在鼓励预测信息披露和督促披露人规范、审慎披露之间取得平衡,但目前仍存在预测信息重大性标准尚待厘清、除外情形适用条件有待细化、行政和自律监管领域免责制度缺位等问题。优化我国预测信息“安全港”制度,可从完善以理性投资者为核心的重大性标准、明确免责条件适用安排和细节、构建行政和自律监管免责机制等方面探索。  相似文献   

18.
薛莉 《金融博览》2003,(4):52-53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生效.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起,成为法院受理和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证券虚假陈述可分为作为的诱多型、不作为的诱多型、作为的诱空型以及不作为的诱空型四种形态。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决定了被告不同的抗辩思路和方向。被告要否定因果关系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从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抗辩,若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则无须再考虑损失因果关系。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则应认定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而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发生明显变化。证券价格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与损失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决定了被告可以“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造成原告损失”为由进行减轻或免责抗辩。  相似文献   

20.
汤欣  杨祥 《证券市场导报》2015,(3):64-72,77,78
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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