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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笔者认为对于这条规定还有以下几方面值得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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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之法律规定和现状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诺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目前,我国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在《担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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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企业在房产税计算缴纳时-9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据了解,该企业2009年新建一幢办公大楼,大楼竣工结算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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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元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该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次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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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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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会计》1996年第6期发表了陈泳同志的文章《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以下简称《陈文》),其中涉及到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有悻于现行财会制度。《陈文》例(3)提供的情况是:原国家划拨给某公司的土地,现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某企业,取得转让收入500,000元。某公司要补交出让金250,00O元,上交土地增值税87,500元,留用162,500元、在其例示的分录中,当取得转让收入时,作:(借)银行存款500,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50,000,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87,500其他业务收入162,5000从《陈文》对例(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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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前,企业为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无需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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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务时,常发现企业将征地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费等单列“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相违,是错误的。以下笔者就征地费用与“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关系,谈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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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以上对以租赁或抵押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核算没有明确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土地核算的要求。笔者建议设置“土地”一级账户,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划拨、购入、租赁、抵押等明细账户。由于土地有增值潜力及其长效性,应该在报表中将其单独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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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融超市是于2004年正式组建成立的新办商贸企业,该企业雇佣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属于税收政策扶持对象,并经税务机关审批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为2004年5月。2005年该超市业为扩大经营规模,与拥有土地使用权方达成协议:租用对方空闲场地建造一层营业用大厅,协议约定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于15年后无偿归土地使用权方所有。新建房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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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实施之前,企业为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而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无需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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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一切财富之最初源泉。”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商品市场活跃的新时代,商品经营者通过市场交易,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获取了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地产作为土地交易的结果而形成,具有商品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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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目前国家出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和贯彻执行,对土地使用权评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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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A企业是X市的一家企业,持有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地块尚处于使用年限之内。2015年起,因经营管理问题突出,A企业亏损日益严重,生产难以为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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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见建设部1997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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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属无形资产范畴,因房屋是与土地相互依存,因此,按新的会计制度规定:对房屋所占土地价值应记人“固定资产——房屋”。纳税人拥有的作为固定资产的房产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房屋”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由此。计征房产税就应包括房屋所占土地价值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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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当前的房地产抵押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并可能给银行资产带来较大的风险。其中,比较突出地表现在集体、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对《合同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新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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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在国家《担保法》有了特别的规定,但在实际过程中应由哪些部门负责登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辨析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