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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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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1月,我国调整了土地使用税制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疑问。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了解释:场地使用费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  相似文献   

2.
《财会学习》2008,(10):11-11
一、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而定:(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应当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相似文献   

3.
《税收征纳》2007,(7):I0014-I0014
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4.
综合信息     
《中国工会财会》2007,(3):48-49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于1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  相似文献   

5.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将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也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明确了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不设立过渡期.要求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制度日渐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要从健全土地市场机制、加强外商用地专门管理、作好集体土地专项工作、改革场地使用费制度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高阳 《涉外税务》2007,224(2):44
为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次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8.
A公司于2009年8月份与B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工业用地转让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09年9月。而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B公司实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2011年5月,B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次月即6月开始,依法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2011年,该市地税稽查局对B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B公司从签订合同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未缴纳,除追缴B公司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外,并依法处以0.5倍的罚款。  相似文献   

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10.
侯美芝 《上海会计》1994,(5):21-21,30
对土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帐务处理的浅见重庆商学院侯美芝一、土地土地,是企业的一项固定资产。在我国会计工作中,指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我国企业使用土地一般不予计价,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并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  相似文献   

11.
吴娟 《财会学习》2014,(8):36-37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相似文献   

12.
信息世界     
《山西财税》2007,(3):48-48
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要缴房产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采摘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  相似文献   

13.
国土资源部门资金总量较大增幅主要体现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省级只集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费种方面,同时使用政策也有较大调整变化。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均为涉农资金,在资金投向和安排结构上.  相似文献   

14.
《中国税务》2010,(5):29-29
我公司位于县城内,在公司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有一块尚未开发利用的荒地。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对这块土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此我们认为,我公司虽占用该地并已取得了,相关权属证明,但尚未开发利用,没有取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因此我公司一直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的闲置土地能否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7,(14)
随着商品房制度的普及,纳税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以同一事物重复征收不断提出质疑。文章从基层财税工作者角度出发,对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历史沿革、现行政策执行情况、政策合理性问题等进行具体的梳理,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6.
《税收征纳》2014,(4):44-44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17.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1999年8月4日制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其中明确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标准、缴纳环节、分享级次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但是,对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内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事项不清晰,也未明确提及,各级政府在批次征用此类土地时都认为不是新增的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重要资金,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杰平衡的财力保证。  相似文献   

18.
要闻     
《中国财政》2012,(1):4-5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201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继续执行"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保障居民供热采暖。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采暖费收入的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为居民个人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19.
姬莹钰 《财会学习》2014,(12):46-49
正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结构及现状分析(一)我国房地产税制体系构成我国税制中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税种有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间接相关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进一步又可按是在流转环节还是保有环节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包含多个税种的房地产税制体系。其中,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相似文献   

20.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财政部组织部分专员办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进行检查。这项检查是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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