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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商标制度 泰国商标法颁布于1991年,最近一次修订是2000年,并于2000年6月起实施。泰国是WTO成员,于1989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泰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进行了规定,并将商标定义为用于说明商品所属的符号,包括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商标必须是唯一的,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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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1983年实施以来,在保护商标专有权,促进公平竞争,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繁荣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发展,1993年和2001年的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商标制度。从颁布之初到已有的两次修订再到正在进行中的第三次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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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的规定.但仅限于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而不包括商标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是这样解释的:异议案件和评审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审查程序,不再就该问题作重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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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及2002年9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些法律的修订,在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以及保护其权益方面,较之未修订前的商标法律有一定差异。为帮助基层工商管理部门和读者准确理解修订后的商标法律立法宗旨,有效执行《商标法》及其《条例》,我们约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吕志华处长结合执法实践,分专题就执行新修订的现行商标法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更好地指导商标使用行为和执法实践,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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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事宜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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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环节中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公开的使用,附着商标标记的商品应当进入流通环节,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相应关联。贴牌加工商品销往国外,不属于公开使用,因此,不宜认为在用于出口的贴牌加工产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时,才能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可能获得法律保护,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是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前提,并非仅用来推定商标注册人的恶意。不宜仅以商标注册人具有抢注恶意就给予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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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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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
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之间的矛盾。起初,各个国家在对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上都是规定使用取得的时候,不会存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分,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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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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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一种,在我国的保护还只是最近20年的事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更是成为相关公众的关注对象。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第三款规定,证明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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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各国法律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呈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然而,在承认商标的社会文化意义的前提下,法律就不得不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允许社会公众或个人在善意、合理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适当的利用而不被认为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也是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个结果。我国商标法在经历了两次修改之后,仍未对商标合理使用问题进行深入全面的规定,即未建立起与TRIPS相呼应的商标合理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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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我国商标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在商标工作中贯彻法治工作的总依据,它规定了商标申请、审查和核准、续展转让、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使用管理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新商标法在总体延续现行商标法上述制度的同时,也对部分制度作了必要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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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主旨之一和核心关切,在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据统计,“消费者”的概念总共在《商标法》当中出现了三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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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和保护,在实践中,立体商标的注册量以及立体商标的侵权案件都比较少。下面,笔者通过最近查处的一起立体商标侵权案件,对立体商标的注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等方面谈谈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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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未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商标这个汪洋大海,主要由未注册商标组成,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其次,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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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标领域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 由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往没有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审查标准,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行6人组成考察团,专程前往欧洲三个国家的商标主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