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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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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洲、美国出口冻水产品,国内出口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通常被迫接受证内加列进口国卫生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付款条款。大多数申请人都能客观地对待这样的“软条款”,不会无理拒付,但不排除少数申请人利用行业习惯做法达到拒付的目的。A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申请人,该申请人是加拿大F上市公司,在德国有分公司,规模很大,却利用A公司的善意,开出了载有货到检验合格付款的“软条款”的信用证,造成该公司收汇被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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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根据2006年11月8日由作为卖方的原告的南京某造船厂和某国际贸易公司(“卖方”)与作为买方的被告某油运公司(“买方”)签署的造船合同(“造船合同”).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一艘船壳编号为TS0609的船舶(“船舶”)。造船合同由标准的造船条款组成,其中包括以下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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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关键的条款之一,付款条款直接关系到货款是否能顺利回收。通过界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付款条款的主要内容,结合交易实际阐述影响付款条款设计的因素,包括买方的资信情况、卖方市场战略和现金流压力。提出树立全局和双赢观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收款币种,合理选择付款节点和付款凭证等完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付款条款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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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末以来,城市公用企业,如水、电、交通等的广泛发展,使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格式条款的使用大大减少了每个合同的谈判过程,对交易内容固定、交易进行频繁、重复的行业,起到了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但格式条款往往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并且格式条款提供方经常利用其经营能力上的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不公平的内容,从而损害另外一方的权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往往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不能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如何规范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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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案例介绍 2002年8月,A国B公司与C国D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合同约定由C国一家银行开出一份以D公司为申请人,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约定由B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商品,目的港为C国港口。9月,C国银行开出信用证,经A国银行审查后,发现该信用证条款完整,指示明确,索汇路线清晰,提单条款为指示提单,指示的抬头人为D公司(即TOORDER OF“D公司”),并且没有对B公司不利的软条款,A国银行遂通知B公司。B公司于是开始根据合同约定准备出口货物。准备妥当后,B公司与E公司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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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垄断有密切的关系,但垄断并不必然产生“霸王条款”,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霸王条款”的危害巨大,必须用各种方法对之进行规制,从立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合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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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概念的提出与相应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设定 ,并不是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首例。对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中第2 19条 (2)规定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 ,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使用 ,《意大利民法典》第1490条规定 :“在契约的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是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出的情况下 ,这些条款应当以清晰和易懂的方式写成。”《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 (1)规定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适用订立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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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贸合同中的“弹性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明确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条款内容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在一些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物本身特性,在规定商品品质和数量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都会不同程度的涉及到“机动幅度”的概念,即所谓的“弹性条款”。虽然说这种对商品品质和数量规定的“幅度”是“机动”的,但是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机动”的“幅度”却应该足具体明确的。即使合同未订明,有关国际惯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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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国一拖公司在小轮拖这一成熟产品、成熟市场上不断提升市场竞争优势,通过实施“一个巩固,三个提高”经营战略,在调整市场结构中寻求了“东方红”小轮拖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中小轮拖分公司完成销售收入4.7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3%。针对市场竞争强度不断加大的现实,今年以来,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中小轮拖分公司将推进“一个巩固,三个提高”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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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经典的语句:“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认购定金不退”,“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它们充斥在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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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确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另一种方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其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于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可能导致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或某项国际公约或某种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