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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协商的合同类型。格式合同普遍地出现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格式合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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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好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进行协商的合同类型.格式合同普遍地出现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格式合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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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末以来,城市公用企业,如水、电、交通等的广泛发展,使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格式条款的使用大大减少了每个合同的谈判过程,对交易内容固定、交易进行频繁、重复的行业,起到了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但格式条款往往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订的,并且格式条款提供方经常利用其经营能力上的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不公平的内容,从而损害另外一方的权益。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往往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不能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此,如何规范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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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书面合同,在合同法中称为格式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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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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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概念的提出与相应规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设定 ,并不是国际合同法律体系的首例。对于格式条款的定义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商事合同通则》中第2 19条 (2)规定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 ,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关于格式条款的具体使用 ,《意大利民法典》第1490条规定 :“在契约的条款或者部分条款是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出的情况下 ,这些条款应当以清晰和易懂的方式写成。”《商事合同通则》第2.19条 (1)规定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适用订立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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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论述格式合同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探讨如何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霸王条款”出现,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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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论述格式合同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探讨如何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霸王条款”出现,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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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以其加速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和特点,成为电子合同中的重要工具和常见的合同订立形式.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常常伴有减轻或免除拟约者已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剥夺对方权利之行为,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不公平的内容,应对其加以立法规制和行政规制,使其在发挥经济效率的同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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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订入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但该种合意与普通合同的成立具有显著差异.文章结合中外立法例和学说,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提示、该提示必须使相对人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格式条款作必要的说明以及相对人同意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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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施米托夫认为:一方按照他自己的含有一般交易条款的书面格式向对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也按他的带有一般交易条款的格式确认书表示承诺,当两种交易条款不一致时,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便是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合同成立,那么究竟该适用哪一方提出的一般交易条款?出现这种情形便被称为“格式之争”(Battle of Forms)。我国学者亦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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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简洁、省时、方便等优点,弊端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51号令)调整,工商机关要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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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平等性理论的历史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中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 ,这打破了自人类经济活动产生以来合同之所以能亘古永存的生存基准点 ,即双方法律地位在商事关系中的平等状态由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而可能丧失 ,法律也可能要同时放弃自身的公正。所谓“可能” ,出于两方面原因 ,一是在格式条款发生和设置过程中 ,由于制定方不与对方协商 ,引诱对方在合同主要内容上不知情、不通晓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如民航旅客由于急于赶行程 ,购买了航空公司为招揽乘客而打折但同时又单方面规定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