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1 毫秒
1.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本文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代理权不存在,是认定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有无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并赋予持票人催告本人对票据无权代理进行追认的权利;票据无权代理如未获本人追认,应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而且,它并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为前提;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是有权代理时本人应负的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应取得与本人同一之权利。 相似文献
2.
一、家事代理的相关规定
1、家事代理的定义
家事代理,即配偶一方本无代理权,而代理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这里的“家事”一词,即有“家庭事务”的意思。家事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夫妻双方对代理行为连带地承担权利和义务。该制度的雏型是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 相似文献
3.
4.
德国法基于商事实践中的“经理人”制度,以概念法学的方法构造了代理权授予之无因性理论。在民事一般代理领域,授权是基础关系的具体履行,二者在存续、效力和权限方面紧密关联,授权行为之无因性所意图解决之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可借助表见理论。《民法总则》未采该理论,授权行为属于委托合同之履行,但可进一步明确可有效授权予限制行为能力人。该理论内涵之一“代理权授予之独立性”却在商事代理领域取得了成功,包括公司代理机关、经理人,然并无必要将选任代理人的行为解释为单方行为而非合同。我国法可借鉴这一理论: 确立公司代表权之概括性、不可限制性;第三人简单知情代表权违反内部限制的并不当然等于“恶意”。 相似文献
5.
众所周知,代理权是代理人行使代理行为依据,是代理关系的基本前提;产生代理权最重要的依据是授权行为,即本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又称代理权的授予。现实生活中,授权行为一般是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如委托关系等。这种基础法律关系也被称为基本法律关系,在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时,代理权授予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对授权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认识;在基本法律关系不成立,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代理权授予行为能否产生对本人的法律后果,则取决于对代理权授予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代理人是否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其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否要求必须以本人有过错为条件等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理具有一般民事代理不具有的特质,如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法定、保险代理行为具有的推定与概括效力、表见代理规则的广泛适用、强行性规范的干预十分明显、代理行为中意思表示独立的限制等.保险代理行为的重要性要求法律对诸如签约阶段的保险代理行为、保险费收缴阶段的代理行为及保险理赔阶段的保险代理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对有过错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事实代理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及纯属以保险代理人个人名义的投保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归责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基于此,对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法律作出修改,厘定保险代理法律关系,合理分配保险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合同义务,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保险法128条增加了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这一规定,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代理 相似文献
9.
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本文从表见代理的立法例、构成要件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代理及相关法律概述
1.代理和商事代理的基本内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也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等方面,有待重点介绍. 相似文献
12.
《新理财》2003,(9):5-5
1 2003年7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18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同时、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新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1993年财政部下发的(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17.
《新理财》2003,(1)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与2000年9月下发的25号文比较,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大了税收优惠。 财税[2002]70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而财税25号文规定的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相似文献
18.
19.
20.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这是税收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新征管法集中体现了加强、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重新界定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税收执法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